追社会热点,聊世间奇案,品世间百态,看法律人生。

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河北省的强奸、敲诈勒索案。一名年轻女子闲来无事,在网上结识一名男性网友,二人通过聊天软件裸聊。男网友在裸聊过程中,未经女子同意,私自截图,并用截取的女子不雅照相威胁,多次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后又勒索财物。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女子小依今年20多岁,一人独居。一天晚上,小依为打发时间,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附近的男性网友大伟。

小依和大伟相聊甚欢,时至午夜,二人开始聊一些过激的话题,并相约进行视频裸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聊天过程中,大伟未经小依的同意,偷偷地把小依的不雅形象进行了截图。

数天后,大伟又跟小依联系,并向小依发送了数张截图照片。大伟向小依提出,要跟小依见面聊一聊,否则把小依的这些照片发布到网上。

小依无奈答应了。次日,小依把自己家的地址告诉了大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大伟开车去接上小依后,把车开到郊区一处僻静的地方,并以手中的照片相威胁,并承诺事后把照片删除,强行与小依发生了关系。

事后,大伟并未完全履行约定,仅删除了其中部分照片。

数日后,大伟又以手中剩余的照片相威胁,先后在小依的住处、宾馆,两次强行与小依发生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个月后,大伟再次打电话约小依出来,小依表示拒绝。

随后,大伟声称,这次发生关系后,会彻底删除小依的不雅照片,并要求小依给他3000元人民币。

小依在电话中对大伟进行斥责,并耻笑大伟要的金额过小。于是大伟将索要的金额涨至5万元,否则将把照片公之于众。

小依把大伟的通话进行了录音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大伟抓获归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大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自己勒索的数额应认定为3000元,而非5万元。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大伟敲诈勒索应属于犯罪中止;(2)大伟未对小依多次实施强奸;(3)大伟的敲诈勒索金额应认定为3000元;(4)被害人小依与大伟裸聊,其本身也有过错,应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经审理,法院判决大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四条。

该条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事实认定及判罚

(1)被告人大伟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大伟以照片相威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达到三次,且有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未多次实施强奸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被告人大伟向被害人小依索要财物3000元,在被害人对其进行训斥、嘲笑其索要数额过小后,被告人随即索要5万元,应以最后索要的钱款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应以3000元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被害人进行裸聊虽有违社会道德,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犯罪发生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大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大伟违背小依的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小依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小瓜点评】

小依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做了错事,让自己损失惨重,可以说的教训惨痛。所以,网上交友千万要谨慎,女孩要自尊自爱,不要落下把柄,害了自己。

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转发留言,一起讨论。

本文由吃瓜聊法原创,欢迎添加关注,每天与您聊真实案例,一起吃瓜、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