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国家对环保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掀起化工企业关停潮。王先生是山东一家化工厂的老板,面对现在的化工企业关停形势,他说:“督查组、巡查组下来了几次,我的工厂也因此停工了几次,我们知道政府的初衷和政策都是好的,但我们真的很难承担成本端的压力。论技术、产品质量,我的小厂肯定不能和那些大厂比,我赚钱就是赚的环保投入少这些差价,现如今这个钱越来越难赚了。”

王先生觉得属于自己的辉煌时代过去了。当他听说要让他把自己的小厂关掉,转而在新落成的化工园区建设新的厂房这样的政策的时候,决定关掉他位于淄博城郊的小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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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些中小化工企业只有被关停一条出路吗?近些年化工企业退城入园快速推进,但这需要大规模资产投入,小企业无力承担,只能被动淘汰;如果留在园区外,环保需要做到等同于园区内的水准,而环保是规模经济,没有园区统一配置的污水处理厂、循环经济配套等,成本则会高很多。归根结底,不管退城入园还是留在原地,成本都不是中小化工企业可以承受的。
化工企业位于居民区的现象很普遍
“先有化工后有城”的现象是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常态。不少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化工企业在当初建设时确实远离城区,只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城镇发展,厂区逐渐被居民区包围,导致卫生防护距离或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因而被迫就地改造或搬离城区。
比如,渭南某集团在上世纪90年代建成,距离市区有七八千米的安全距离,但近年来不断被住宅和商业区蚕食,现在已位于主城区。还有位于咸阳市东郊的某大型甲醇生产企业,近年来同样逐渐被居民层层包围,前些年该企业测算的搬迁费用为2.3亿元,现在已骤增至20多亿元。
这是因为化工企业建厂之初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防爆安全规范,由此造成了不小的隐患,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风险也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关停应给予补偿
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关停的程序,这里主要涉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依据该原则,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政府部门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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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同时明确表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