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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的强奸案。一名女孩到京打工,为了节省开支选择租住在一处群租房。一日,女孩像往常一样到邻居家借用洗衣机时,被男主人强行发生关系。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多岁的女孩小敏从外地来京打工,为了节省费用,选择在一处郊区的群租房租住。

由于自己工资收入不高,加上舍不得花钱,所以也没有购置什么像样的家用电器。

小敏的邻居是一对40多岁的夫妻,也是从外地来京打工的,相似的经历让小敏和这对夫妻很快熟络起来,小敏经常到夫妻家串门,并借用一些电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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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周末,小敏像往常一样到邻居家借用洗衣机,打算把新换下来的衣服洗一洗。小敏按响门铃后,开门的是男主人大伟。

小敏说明来意之后,大伟热情地把小敏让进门,小敏发现大伟的妻子并不在家,于是把衣服放进洗衣机启动之后,打算离开。

大伟并没有让小敏离开,而是让小敏陪他聊会天。因为有求于对方,加上双方都比较熟络,小敏也就没有多心,坐到了沙发上跟大伟攀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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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聊了一会之后,大伟开始把话题引到小敏的个人感情上,开始询问小敏有没有男朋友,谈过几个男朋友,有没有同居过等一些个人问题,搞得小敏很不自在。

随后,大伟坐到小敏身旁,拉着小敏的手说,自己已经喜欢小敏很久了,可以照顾小敏。

小敏赶忙甩开大伟的手,打算起身离开,但大伟从背后将小敏搂住,把小敏按倒在沙发上,不顾小敏的反抗和哀求,强行脱下小敏衣服,与小敏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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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非文中人物)

事后,小敏打算离开但大伟不同意,无奈之下,小敏抓起水果刀划伤自己手臂,大伟遂同意小敏离开。

小敏逃回自己房间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在大伟的住处将其抓获。

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大伟承认与小敏发生了关系,但称自己与小敏是情人关系,曾多次发生关系,其妻子也知道这个情况,且此次发生关系是小敏自愿的,所以自己不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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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大伟与被害人小敏曾多次发生关系,系情人关系;小敏案发当天没有拒绝、反抗和挣扎;(2)小敏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小敏即否认自愿发生关系;(3)事发后,小敏生活正常,没有受到不良影响。(4)本案仅有小敏的单方陈述,证据不足。因此,本案系典型的通奸行为,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法院判决大伟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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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第236条。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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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分析

(1)被害人小敏对案发过程的陈述较为具体,加之案发后其及时报警,符合常人理性的救济途径。

(2)案发后小敏欲离开现场遭到被告人大伟阻拦,其为了离开现场用刀割伤手臂,其过激情绪反应与大伟所述被害人系自愿的辩解相悖。

(3)大伟虽然供述与小敏是情人,曾多次发生关系,但其在侦查期间曾多次供述本次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并没表示同意,且大伟当庭翻供没有合理理由,因此这就佐证了本次发生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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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伟辩称其妻子知道他和小敏曾多次发生关系,但大伟妻子的证言予以否认,故对大伟与小敏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供述存疑。

3.事实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本案能够认定被告人大伟违背被害人小敏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小瓜点评】

不管是为了梦想还是为了生活,背井离乡的打工人都有各自的酸甜苦辣。出门在外,尤其是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只有提高警惕,才能把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