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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辽宁省的故意杀人案。一位年轻女子与男友相恋后怀孕,二人决定奉子成婚。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事宜后,准婆婆一家却要求女子把胎儿拿掉,女子大怒之下举刀砍向婆家两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多岁的女子小云到沈阳打工时,认识了男子大伟,二人相恋并开始同居。

数月后,小云意外怀孕了,经过与大伟商量后,两个人决定奉子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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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后,大伟和母亲来到小云老家,由大伟的母亲出面与小云的父母商量结婚事宜。

双方家长见面商谈后,大伟跟母亲离开小云老家,称回去准备好彩礼再回来接小云。

过了几天,小云一直没有等到大伟的消息,于是独自返回沈阳去找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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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小云回到她跟大伟的住处的时候,她发现自己的衣服等个人物品已经被打包好了。原来,大伟和母亲打算把小云的物品寄回小云老家。

第二天,小云找到了大伟的母亲。大伟的母亲向小云提出把孩子拿掉,小云想听听大伟的想法,在与大伟电话沟通后,小云表示同意。

第三天上午,大伟的母亲和大伟的表嫂一早来到小云的住处,打算带着小云去医院做手术。此时,小云的心里开始打退堂鼓,打算再跟大伟商量一下,但多次拨打大伟的电话都没有人接,发信息也没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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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大伟的母亲和表嫂与小云因为胎儿问题发生争执和撕扯。小云拿起家中水果刀猛然刺向二人的面部、颈部等要害位置,导致大伟的母亲失血过多死亡,大伟的表嫂面部、头皮等处受轻伤。

案发后,小云自杀未遂,被前来处置的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小云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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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小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小云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小云构成自首;(2)上诉人犯罪时已经怀孕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希望法院能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改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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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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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法院事实认定

本案中,小云因故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持刀刺扎被害人面部、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鉴于小云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考虑被害人对于本案矛盾的产生存在责任,因此判决小云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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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法院的审理

(1)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证后认为,该案因他人报警导致案发,上诉人小云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自杀,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犯罪时已经怀孕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犯罪时已怀孕情况属实,一审法院对此事实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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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问题。经查,有部分被害人并未谅解小云,故该条理由不成立,法院对辩护人所提“希望法院能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改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瓜点评】

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开放,婚前同居已经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这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文中提到的意外怀孕,比如财产纠纷等等。

小云杀人的行为当然是不对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她的遭遇也确实令人同情。小云作为一个准妈妈,出自最原始、最本能对孩子的爱而犯了罪,是不是非得要用一个“无期徒刑”去惩罚呢?

大伟在伤害了小云之后不仅没有勇敢地站出来维护小云,反而站到了小云的对立面,甚至不管不问,不敢面对,他的所作所为实在太不像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