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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的强奸、敲诈勒索案。一名女子因偶然的机会,与孩子同学的父亲认识,之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女子提出结束与男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男子以女子的裸照相威胁,多次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并敲诈钱财。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30多岁的女子小晴与丈夫育有一女,因丈夫常年在外地上班,家里只有小晴和上小学的女儿在家。

为了便于老师和家长沟通学生的情况,小晴女儿所在的班级建立了一个家长微信群,小晴正在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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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晴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女儿同学的妈妈小丽,因为两家住得比较近,两个孩子又玩得比较投机,所以两个妈妈互相添加了好友。此后,二人时常带着孩子到对方家里串门。

一日,小晴带着女儿去小丽家里串门时,初次见到了小丽的丈夫大伟,二人没有过多交流。

过了几天,小晴见有人通过家长群申请添加自己为好友,仔细一看备注写着大伟,于是小晴通过了大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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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建立联系后,小晴和大伟时常通过手机交流。大伟通过聊天,知道了小晴家的住址。一个月后,大伟来到小晴家里,与小晴发生了关系。

其后,二人先后在小晴家、大伟家及宾馆等多个场所发生关系,交往中,大伟多次送给小晴钱款,也趁机拍摄多张小晴的不雅照。

半年后,小晴开始厌倦了这段孽缘,于是向大伟提出停止这段不正当的关系。

网络配图,非文中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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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得知后,不仅不同意,反而以手中小晴的裸照相威胁,威胁小晴,如果不继续与其保持情人关系,就把小晴的裸照发给她的家人、亲友,甚至发到家长群里,让小晴和孩子都没办法做人。

在大伟的威胁下,小晴又数次被迫与大伟发生关系。其后,小晴向大伟提出把裸照删掉,大伟同意了,但前提是小晴向其支付1万元。

小晴无奈,向大伟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但一直未向大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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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后,当小晴的丈夫回家时,不堪折磨的小晴将事情经过告诉了丈夫,在丈夫的支持下,小晴选择了报警。大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庭审中,大伟和辩护人提出:(1)大伟与小晴确实多次发生关系,但均属二人自愿,大伟并未采取强迫等手段,因此不构成强奸罪;(2)大伟向小晴要钱,是为了要回自己之前送给小晴的钱款,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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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还提出,如果认定大伟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应认定其为犯罪未遂。

经审理,法院判决大伟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大伟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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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4章,第236条,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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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5章,第274条,属于侵犯财产罪。

该条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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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

(1)关于强奸罪的认定。被告人大伟以将被害人小晴的裸照进行散发相威胁,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

(2)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被告人大伟在与被害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过程中,曾给付被害人钱款,但其行为应属民事赠与行为。

在被害人提出终止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大伟以删除裸照为条件,强迫被害人出具1万元的欠条,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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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出具的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仅在日后可能转化为财物,大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对大伟和辩护人提出的大伟不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大伟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对被告人大伟作出前述判决。

【小瓜点评】

正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文中小晴因一念之差,走向了不伦的深渊,等她幡然醒悟的时候,自己已经不能左右的了。好在她能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来了结这段关系。

大伟的行为更是不值得可怜,他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当利欲熏心,走向癫狂的时候,离法律的严惩也就不远了。

无论男女,都应该自珍自爱,只有走正道,走大道,才能平平安安,坦然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