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周菡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实施细则》回答了记者提问。

那么,《实施细则》修改后,哪些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上述负责人表示,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