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 1994 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原系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辅警。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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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受害人包括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万元。

这个案件判决出来以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强烈关注,尤其是法学界。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判重了,甚至有的认为许某不构成犯罪。有人就拿此案和吴秀波情人陈某琳的敲诈勒索案做比较,觉得许某有些冤。

陈某琳以购房为由,于2018年1月至2月间,先后两次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索要人民币1100万元,吴秀波要求陈某琳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1100万元付给陈某琳。后陈某琳违约在网上公开两人关系,并于2018年10月8日,以曝光吴秀波隐私为由,向吴秀波索要钱款4000万元。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后,吴向陈某琳支付人民币300万。但陈某琳又违约,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朝阳司法机关认为,吴在报案前已经自愿支付的1400万元,因不具有胁迫的“紧迫性”,不属于“强制索要”,故不构成犯罪。而强制索要的3700万,因吴某某报警,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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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游飞翥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朝阳司法机关认为,吴在报案前已经自愿支付的1100万元,因不具有胁迫的“紧迫性”,不属于“强制索要”,故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符合什么条件?为什么之前索要的1100万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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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飞翥律师: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主观上的,一个是客观上的。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两个行为才可以构成犯罪,一是有威胁、要挟的手段行为,另一个是有索要财物的行为。

这和其他犯罪不一样,必须要具备这两个行为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吴秀波要求陈某琳同意分手,并且亲笔书写不公开两人关系,删除两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以后,把钱付给陈某琳,1100万不是个小数额。而陈某琳索要这笔钱款是以购房为由,怎么来判断陈某琳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有威胁的行为?

游飞翥律师:如果严格从刑法的条文上来讲,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中的“非法是指做法律所禁止的事,而不仅仅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吴秀波这个案子从现有的信息来看,这笔钱是两人的分手费。我的观点是陈某琳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她所提出来的分手费是基于他们有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们两人有着多年的恋爱关系,多年生活在一起的这种恋爱关系,是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我认为陈某琳尚不构成刑法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条件。

方弘:如果这个案件当中1100万不认定为犯罪的话,似乎许某的行为跟陈某琳的行为也有一定的类似,也是说要买房或者是怀孕了或者是分手补偿等等。怎么来判断许某的行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游飞翥律师:实际上是同理,因为许某提出的购房、分手、怀孕的赔偿款这些费用,实际上是基于他们有着基础的恋人或者两性关系,基于这种基础关系的存在,他们本身有着民事法律关系。她提出要求分手费、首付款或者是怀孕款等。

我个人认为许某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刑法上所要求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条件。

方弘:也就是说您觉得她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大众看来,许某在几年时间内,同时或连续和异性发生关系,发生关系之后就向对方要钱,她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恋爱还是为了要钱?在几年之内就交往了这么多人,而且对方的身份又几乎都是公职人员,通过这些难道不能推导出她的目不是为了谈恋爱,而就是想去索要对方的钱财?

游飞翥律师:对于她的主观上是否是恋爱,或者说是否是冲着对方的钱去的,这个没有证据证明。她开始交往的时候,是因为感情还是因为身体上的愉悦,或者因为钱,这在判决书里是没有体现。

第一,大众所提出来的,她一共向9个男人索取钱财,5年时间里交往9位男友,这个情节不违法。

第二,她同时交往不同的男人,作为一个未婚女青年来讲,她在同一时间里耍多个朋友或者和多个男性保持关系,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角度来进行评判,但是道德的评判不能取代法律的评价。

因此,这不能够从中推导出许某的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

方弘:许某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这个罪名的关键。您可以举一个例子,什么情况下您觉得它就是存在主观占有为目的,而且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例?或者就以陈某琳案为例,因为她又索要了4000万,而且以曝光吴秀波隐私为威胁,法院就认定这一次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游飞翥律师:朝阳区法院判决陈某琳这个案子的理由是,前面给的1100万不具有紧迫性,而后面没有支付的3700万具有紧迫性。我个人认为朝阳区法院主要是折中司法,是在进行权衡所作出的判决。

实际上,前面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话,后面也不应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前面的1100万和后面的3700万在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要说1100万更具有紧迫性,因为那个钱不拿不行,后面3700万没有前面的1100万紧迫性大。

比较陈某琳的案子与许某的案子可以看出来,朝阳区法院认为到手的那部分不具有紧迫性,于是没有认定为犯罪金额。但是许某这个案子,却以到手的金额作为了犯罪金额。这两份判决实际上是冲突的。

因为吴秀波已经紧迫到了要去报警,而许某这个案子的9名男性没有任何一个人报警,也就是说许某这个案子中,这些男性受害者所受到的威胁和要挟的紧迫性,还不如陈某琳这个案子中吴秀波所受到的紧迫性那么强。

但是,这个案子却做出了大相径庭的认定和完全不同的判决,好像不是一个刑法所产生出来的判决书一样。两相对比的话,感觉许某这个案子判太重了。

方弘:作为普通大众来说,情人、恋人分手,索要的怀孕费、分手补偿、青春损失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其实这也是两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是数额小了就不构成犯罪吗?还是数额高了才涉嫌犯罪?到底要怎么来认定这类案件呢?

游飞翥律师:我个人认为数额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只要性质上构成,索要1万块钱都是敲诈勒索。比如,你威胁别人不拿钱的话,就要把别人的小孩扔到河里面去。这个性质认定基本不以金额来定,只要1万块钱就构成了。而所谓的分手费或者是怀孕费等等,以揭露自己的恋情,或者两人交往的历史作为要钱的筹码的话,都不构成犯罪,它性质上是一样的,不论要多少钱都不构成。

但是,有一个问题,假如不以自己交往的历史和公布恋情等这些作为要挟的手段,而是用其他的威胁、要挟的手段,比如告发贪污、受贿,或者要把别人的小孩扔到河里面去,这样的方式来索要财物的话,明显就非法了,手段上也非法了,手段上非法就引起了性质上的变化。只是要引产费、分手费的话,我个人认为怎么要也不应当以犯罪来论处,而是应该在民事领域去解决。

就像两个人谈恋爱,女方说我家长知道了不行,你得给我点钱,男方没办法,不想让女方的家长知道这个事,于是就给了30万、50万,这种方式跟这个案子完全是相同的。这样的情况在正常的恋爱当中也会经常发生。

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和包容性,不应当用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方弘:希望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全民做个普法,那就是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要补偿?如果索要是否就涉嫌犯罪?怎样的索要才不构成犯罪?期待二审法院的判决给我们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