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闫雯雯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

其中有一条意见特别引人关注,既“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虽然此前也有关于“封杀”劣迹艺人的不成文的行规,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则是第一次将“封杀劣迹艺人”摆到了台面上。

那么如果能够立法限制劣迹艺人,那么对于广电行业能够进行有效的规范,促进广电事业的正向发展。

实际上,近年来由于劣迹艺人影响电视剧、综艺节目播出的事情屡有发生,立法也能够帮助节目的制作方和投资方更好的向劣迹艺人索赔。

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一名电视剧制片人。该制片人表示目前,大多数影视公司与艺人们签订的合同中,本来就包含了艺人如果因劣迹行为导致影片的发行和播出受影响,制片方有权向他们进行索赔的条款。具体的索赔金额没有一个行业的标准,各家影视公司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另外,如果受损严重的话,还可以向劣迹艺人进行高额的索赔。不过即便是被索赔,对于一部分艺人来说还是很难伤到他们的筋骨:“因为一个戏很难让那些劣迹艺人倾家荡产,他们实在是太有钱了。”

“不过,即便是艺人进行了赔偿,实际上也很难覆盖剧组的损失。”这名制片人表示,他有一位朋友的剧组就曾经遭遇过这样的事,导致了这名艺人的所有戏份全部重拍,损失巨大。

对于劣迹艺人的定义,也是人们所关心的:是违法乱纪的才算,还是在很多公序良俗事务上有出格表现的都应该算作劣迹艺人。该制片人认为只要被爆出有不良行为的,都应该被视为劣迹艺人:“其实原因很简单,国内粉丝群体和粉圈文化现在太严重,所以对于劣迹艺人的容忍度比国外要高。你可以参照一下韩国,韩国对劣迹艺人的容忍度应该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