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电影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一幕:妻子在产房难产,满头大汗的医生会出来问在场的亲属一个十分令人难以抉择的问题:大人和小孩只能保一个,你们选择保大还是保小。
每看到这一幕,我们观众都会产生难以抑制的悲痛感,因为这真的是一个十分难以做出选择的问题。

其实在法律中,这算不上是一个难题。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其次,从《刑法》上看,堕胎流产等侵害胎儿“生命”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或者是过失杀人罪,若是非法致使孕妇堕胎,则只能算作是对孕妇的伤害,而不是对胎儿权益的侵犯。
可见,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胎儿父母是有权利终止胎儿。
另一方面,保大人和保胎儿实属医生两个义务之间的冲突,但由于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医生保大人舍胎儿其实是紧急避险而不构成对产妇甚至胎儿权益的侵犯。

再次,若是真的到了该选择保大还是保小的地步的时候,丈夫真的能胜任这个专业的医学问题吗?恐怕未必;而医生真的应该将这个性命攸关的选择权交给“外行”丈夫来抉择吗?

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是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另一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可见,当真的面临这样的难题时,操刀医生应该负有当仁不让的义务,根据自己的专业医学知识做到利益最最大化的处理,在此基础上,才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尽量让当事人少留遗憾。

于是,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了:孕妇难产,当然应该保产妇,除非产妇是处于严重疾病中必然死亡,医生应该根据自己专业的医学知识为产妇、家属提出专业的医学建议,在此基础上,才应该尽量满足产妇和家属的愿望,而不是一股脑地将这个专业问题抛给“外行”丈夫来把握。

最后在此,胡律师借此也真诚祝愿天下产妇安康,宝宝顺利降世。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最大程度地尊重,每一个生命都是一个希望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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