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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是很多劳动者比较关心的话题,但由于流程复杂,大多人不甚了解。今天,我们整理了部分重要内容,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发生后的处理流程

1. 前往参保地工伤定点医院就医。

2.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3.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5. 向用人单位主张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都应向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提起劳动仲裁。

二、工伤认定流程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认定标准)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司法解释明确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根据规定,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近亲属

(4)工会组织

(三)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

一般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1.用人单位

30日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年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五)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4)其他按规定应提交材料(如因工外出发生伤害,需提交因工外出的证明)。

(六)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各地有所差别,以下为上海市工伤认定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于30日内补正材料。

2. 受理。

3. 决定: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 送达: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三、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

可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包括: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

(3)其近亲属。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五)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相关材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程序

应遵照当地的具体规定。以上海为例,处理程序如下:

1. 申请:申请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 鉴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 结论: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4. 送达: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七)劳动能力等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的定级原则为: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注:(1)以上所述器官指单个器官。(2)根据鉴定标准,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3)以上为定级原则,非定级的细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对定级细则进行展示,您可自行查阅《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详细规定。

律师提示:目前,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有两个:《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前者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进行评定的标准,而后者是司法鉴定所对除工伤外的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侵权、环境污染等)致残进行评定的标准。从认定标准来看,后者通常比前者更为严格。当遭遇工伤后,一定要记住是前往劳动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是前往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工伤待遇申领流程

(一)工伤待遇申领的条件

1. 已经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待遇申领的主体

1. 用人单位;

2. 工伤职工;

3. 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三)工伤待遇申领的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保中心

(四)工伤待遇申领的材料

《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账户卡、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工伤医疗费用凭证、垫付费用的凭证等材料,具体可咨询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

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明,如辞职申请、退工单等。

(五)工伤待遇申领的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支付。

五、常见问题

(一)工伤治疗需前往定点医院吗?

是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前往当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简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当地社保部门公布)进行治疗。因抢救等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就近就医,脱离危险后再转到工伤定点医院就医。需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应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提醒大家,发生工伤后,不要随便找医院就医,应该前往正规的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不要擅自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申请程序须遵照当地具体规定。以上海为例,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如何处理?

1. 用人单位已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从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对于因工受伤的职工负有使职工获得及时救治的义务,包括垫付医疗费用。若用人单位不垫付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职工可自行垫付并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该部分垫付的医疗费。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产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所有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若公司不支付的,在工伤认定前的费用,职工可自行垫付;在工伤认定后的费用,职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职工或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五)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未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协助。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并不是这样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即使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也享受同样的工伤待遇,只是此时全部待遇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1.全部工伤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拒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1.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八)工伤报销后旧伤复发怎么处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旧伤复发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应视劳动关系是否终止而定。

1. 旧伤复发时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

首先应当明确,如果在职期间工伤复发,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单位护理的工伤待遇。

从就医流程上看,各地基本都规定需要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有争议的还应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 旧伤复发时劳动关系已终止的

按照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包含对职工工伤医疗费的补偿。因此,若职工离职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则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旧伤复发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发生过工伤,请不要轻易辞职,否则旧伤复发享受不到工伤待遇。

以上就是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领有关的知识。如您喜欢本文,请收藏转发。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