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李某执行死刑。

李某系四川省金堂县人,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李某单独和伙同他人在其长期租住的成都市新都区某出租房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运往成都、雅安、内江等地贩卖。

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及制毒工具。

经查,李某共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3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余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8000余克。

雅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以李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核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李某死刑,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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