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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过程中,很多发起人会在公司设立完成前,为设立中的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不少发起人认为所签署的合同责任理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从而忽略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责任究竟由发起人还是公司承担呢?

律师解答:合同相对方有选择权,可选择发起人或者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上述《民法典》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此事的规定比较一致,都规定了合同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对于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第一,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应从公司利益出发,需与设立公司行为和拟成立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若发起人为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出发订立合同,或订立的合同与公司设立无关联,则设立后的公司无需对外承担合同责任。第二、合同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可选择发起人或是成立后的公司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对于发起人来说,其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理应按约履行合同。在发起人违约时,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但对于成立后的公司,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必然承担合同责任。只有当设立后的公司已经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参考案例:

(一)韩某某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沪02民终4596号)

案情简述:2013年8月,韩某某以1913酒吧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的音响设备。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韩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1月,韩某某出具结算清单,确认尚余520,000元未支付,承诺于每月19日到30日之间支付,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2015年2月28日,韩某某作为发起人设立乙公司。后韩某某对外转让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由于韩某某未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遂起诉韩某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韩某某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作为某乙司的发起人,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涉案音响设备由乙公司实际使用,甲公司选择韩某某作为承担给付货款义务的主体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注: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沪0117民初5791号)

案情简述:王某某自2015年10月起向甲公司购买某润滑油产品,并以A市总代理的名义对外销售。王某某作为发起人于2016年1月29日成立乙公司。乙公司成立后,由乙公司以A市总代理名义对外销售该款润滑油。双方交易持续至2016年2月。由于王某某和乙公司均未支付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账款,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

法院观点: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王某某作为乙公司发起人,在乙公司成立前,已经以乙公司名义作为原告代理商,向原告采购货物,对外销售。乙公司成立后,继续沿用上述模式经营。乙公司为讼争合同交易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偿付货款。

律师建议:

在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应注意防范该合同引起的合同责任,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脱身出来。我们建议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和合同相对方签订一份新的法律文件,以明确由设立后的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承担全部的合同责任,发起人不再承担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责任。

创业不易,希望每一位创业者都能懂得谨慎对待创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公司和股权的疑问,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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