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17823004/2020-00005

分 类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养老保险司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02日

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5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人社建字〔20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第295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61号

您提出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享受同等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今年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受到影响,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减、缓”政策。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湖北省可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月份,为了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6月底,缓缴期限可延长到年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同时明确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执行到年底,预计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1.6万亿元。

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注重公平原则,对大中小企业实施相同政策。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作为应对疫情冲击的临时性、特殊性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采取免征和减半征收的措施,是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各类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慎重作出的决策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9%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抗风险的能力较弱;给中小微企业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困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大企业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要强,但受疫情的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由于缴费基数大,单位缴费减半征收5个月,同样可以取得较明显的减负效果,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市场主体,国家对企业的支持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保费减免政策,还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减免税政策和信贷支持政策等,这些政策也都有力支持了大型企业的恢复和发展。出现特殊困难的大型企业,还可以按照当地政策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解企业当期资金压力。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各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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