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名高三年级女生缺课后,母亲通宵寻找未果,后来在老家发现她开煤气自杀身亡,生前留下14个“对不起”,死因至今成谜,班主任未及时将缺课情况告知家长被处分。1月24日,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家长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延误最佳寻找时机,索赔65万余元。

教育机构是孩子们学习生活的第一家园,是孩子们人生路上十分重要的一站,同时也对孩子们的身体、心理健康的成长、健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今天,胡律师就以本案为切入点来为大家详解教育机构中发生的关于孩子伤亡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

本案中,自杀女孩离校不知所踪期间,其班主任均是当日午自习和晚自习负责老师,但遗憾的是,班主任虽然发现该名学生缺课但却没有按规定向学生家长反馈或向学校报告,学校更是没有严格执行缺勤学生登记追踪制度,从而导致学生因脱离学校和家长的保护而丧失最佳寻找时间,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

悲剧的发生固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对平时教学管理漏洞的及时补救制度总是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往往平时只要多注意一点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本案中,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责任的缺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适用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20-30%责任为宜。

但考虑到学生已经年满18岁系成年人,对于自己生命权丧失是应了解后果和对自身有处置的权力,最终自杀的责任家属应承担70-80%责任为宜。

最后,胡律师还是要多呼吁大家,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人生路上总会有许多挫折和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这是我们成长必须经历的“磨炼”,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地茁壮长大,才能更加强大,我们理应将其视为一次不可缺少的锻炼,而不是选择回避,更不是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去逃避它。

同时,家属对于青春期学生应更包容和关心,而不仅仅要求孩子学习上努力而忽视精神上的陪伴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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