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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冷链食品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洪泽区境内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厂、小作坊、饭店、卤菜店、畜禽肉和水产品经营店、食堂等,下同),须提前24小时登录“淮安冷链”APP(二维码见附件)如实填报所有信息,并一律先进入本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票证查验、预防性全面消毒和核酸采样检测。持有本市其他县区《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进入本区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可不再进入本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洪泽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设在淮安雅文水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浔河社区头圩中路(原浔河小学院内)(联系人:陈宝安,联系电话:18260349171)。

二、凡在洪泽区范围内为他人(单位)提供冷藏冷冻仓储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均须登录“江苏冷链”APP(二维码见附件)进行备案。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由集中监管仓核查进货票证,由专业公司进行全面消毒,由区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采样,集中监管仓向货主出具《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单》。

四、核酸检测合格后,集中监管仓安排在冷链食品包装上滚花,及时通知货主提货,向货主出具《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货主应持《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单》按通知提货时限和“整批出仓”要求提货。逾期提货,仓储保管费由货主承担。

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在区卫生健康部门技术指导下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理。

五、凡在洪泽区范围内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均须取得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建立进货台帐,并使用“江苏冷链”小程序进行全程追溯操作。进口冷链食品批发经营者须建立销售台帐,进口冷链食品零售者推荐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顾客相关信息,便于追溯。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自身防护和对经营设施设备、车辆和环境防疫消毒工作,并按要求主动接受核酸检测。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入我区境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本通告规定提前登录“淮安冷链”报备;在我区范围内为他人提供冷藏冷冻仓储经营业务的经营者,未按要求登录“江苏冷链”进行备案的。

(二)进入我区境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本通告规定先进入我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

(三)在我区范围内储存、销售、加工无集中监管仓或《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

(四)在本区范围内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未使用“江苏冷链”小程序进行全程追溯操作的,或未建立销售台帐、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留存顾客相关信息,致使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无法追溯的。

(五)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和对经营设施设备、车辆和环境防疫消毒工作,或未按区疾控中心要求接受核酸检测的。

七、广大市民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应查验有无《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或登录“江苏冷链”消费者端溯源查询,如发现无《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或存在来源不明等问题的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及时拨打12345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冷链、淮安冷链二维码

洪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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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唐 微 审校 | 谢 辉

审核 | 鲁 梅 审定 | 赵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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