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实习生李泽芃记者季雨刘遥)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内容。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法草案】

我的孩子怎么教育我说了算?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的父母并不多,但是在教育过程中导致孩子被打死、自杀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比如2019年初,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女子胡某,在家辅导儿子郭某学习时,嫌郭某不用心,遂对其殴打。后来儿子在凌晨时突然呕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法院认为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法医鉴定,郭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认为,目前很多家长、监护人法律意识太淡薄,还抱有着传统观念,比如“我的孩子怎么教育我说了算”“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可教育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家长、监护人长期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教育,孩子容易受伤,心理也会产生阴影。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用法律改正家长、监护人的传统观念,可以保证孩子的权益,在教育的过程中给孩子一个平等的话语权。

公检法或可干预家庭教育,江苏就有相关案例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审议前,国家机关在办案之余,一直关注着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问题,江苏就有相关案例。

2016年下半年,吴甲和妻子吴乙发生矛盾,二人先后离家,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小刚丢下。小刚当时才1岁多,患有心脏病,跟着吴乙的爷爷奶奶在如东县生活。可两位年迈的老人均身患疾病,难以抚养小刚,而吴甲、吴乙则完全对儿子不管不问,严重影响小刚的正常生活和学龄前教育。

2018年6月,吴乙的爷爷奶奶多方求助也没能找到吴乙,于是打电话给民政部门想将小刚送养。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得知此事后,立即开始调查,发现吴甲、吴乙的行为涉嫌遗弃罪。2019年,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吴甲、吴乙二人遗弃小刚数年,吴乙甚至和他人结婚,涉嫌重婚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母亲对于孩子成长是不可或缺的,吴甲又居无定所,检方认为可以对吴乙判处缓刑,让她能在罚当其罪的同时抚养儿子。

吴甲、吴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方找来心理专家对吴乙进行教育,引导她增强责任意识,重新履行对小刚的抚养、教育义务。为了让小刚能以健康的状态参加学龄前教育,吴乙希望能早点安排儿子接受心脏手术,检方得知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将申请获得的1.5万元司法救助金存进小刚的住院账户中。

吕金艳分析称,疏于家庭教育,会衍生出太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孩子缺乏监护人的正确管教,很容易出现霸凌同学、跟随校外人员进行犯罪行为等情形,此类“不良少年”自身确有问题,但他们绝大多数都没有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这又是谁的责任呢?若公检法在必要情况下对于家庭教育进行干预,首先可以先教育监护人,令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若监护人无法做到,那么由公检法直接采取措施让孩子步入正轨,对孩子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都能起到良性作用。

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其实关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一事,全国各省份都出台过相关条例草案。早在2018年11月,《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被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仅如此,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等省份同时规定,父母双方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晓春表示,“离婚只是夫妻脱离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但对孩子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个义务并不随夫妻关系的终止而产生变化。‘丧偶式育儿’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衡晓春认为,家庭教育法草案给家长们敲响了“警钟”,可以提醒家庭中的各个“角色”更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冒名顶替上学,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两个事件便是陈春秀以及苟晶的被顶替事件。

2020年5月21日,陈春秀参加完成曲阜师范大学成人高考后,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时,意外地发现自己竟已经“上过一次大学”。网站显示:陈春秀于2004年9月1日,曾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入学就读,离校日期为2007年7月1日。4天后,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处工作人员向陈春秀证实,她的学籍被同县考生陈某某顶替使用。之后,陈春秀辗转多个部门求证此事经过。

此事被媒体介入后,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山东通报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对涉事的10名主要参与者分别进行调查和采取强制等处罚,并对其他19人也进行了相应处罚。

而苟晶是当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委培录取分数线,但是她当年没有选择报考,随后她的成绩以及身份被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儿给顶替。

衡晓春觉得,“严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相关问题,将其写入相关法律,可以让司法实践更加有法可依。”衡晓春分析道,冒名顶替上学不仅是民事侵权,相关涉事人员也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衡晓春表示,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这次教育法修订,再次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可以说是法律的更加细化,是与时俱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