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请病假需要向公司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假条,可如果忽视了一些细节,正规医院病假条也可能会变成废纸,导致病假变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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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这一步 员工病假变旷工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法不赔偿

下面我分享一个案例:

苏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商务经理,供职期间怀孕,因为觉得国内医院里待产孕妇太多,环境不好,所以选择去美国待产。2014年10月,怀孕6个月的苏某到达美国,由于还没有到达享受法定产假的时间,所以苏某向人事部提交了美国某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两天后公司回复苏某,病假条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需提供国内医院的有效假条,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并停发相应工资待遇。但苏某认为自己的病假条是美国正规医院出具的,完全没有问题,于是没有理会公司的要求。2015年5月28日,苏某产假期满返岗,公司再次要求其提供2014年10月至孩子出生期间的病假条,但被苏某拒绝,于是公司以“苏某未能提供有效病假条,属于旷工”,开除了苏某,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

苏某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在美国住院期间,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和自己向公司请病假的微信信息,作为自己可以享受病假的证据,但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这个病假条,认定其旷工行为成立,公司解除合法。

司法实践中,员工休病假,只要把正规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的病假条提供给公司就可以休,原则上是不需要得到公司批准的。既然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就可以休病假,为什么苏某的病假条不能作为证据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苏某提交的病假条,是判定她是否可以请病假的材料,但病假条是她在美国住院期间,美国那边的医院出具的,属于在中国境外(域外)形成的文件,如果要得到法院认可,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否则,这些病假条在国内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么苏某请病假的依据也就不存在了。

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因素,当你认为证据已经完整齐备,官司胜券在握的时候,也许因为忽视掉证据中的一些小细节而导致证据无效,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