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广州天河体育场西面的中石化大厦,原来的名字叫中诚广场。中诚广场还有一个外号,叫“中国第一烂尾楼”。

除了年代较早,体量较大之外,中诚广场的第一,主要是因为牵涉了中国涉案人员级别最高的司法腐败案件。

从1992年项目开始,至2017年,中诚广场案件前后历时将近30年,案件之曲折,案情之离奇,堪称中国烂尾楼的典范。我们把中诚广场案的介绍,分为前后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烂尾,第二部分是中石化大厦,第三部分是后续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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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广场位于广州最繁华的商业圈天河北路与体育西路交界处。高51层的A、B双塔,正面呈百度左右的钝角状,如同两扇翅膀张开。

第一部分:烂尾

1988年,广州天河体育场举办了第六届全国运动会,带动了周边的房地产市场。

1992年,广州城建与港商钟华的香港港鹏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广州市成立合作经营企业开发中诚广场,合作公司名称为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城建负责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港鹏负责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合作经营期限共15年。

鹏城公司采用卖楼花的方式在动工的同期就开始销售,价格一度高达3万港元每平米,按照当时的汇率,相当于人民币2.5万左右,而当时广州住宅房价才千元上下。

后来有记者采访这些业主的时候,其中一位业主提到:“我们这些来自香港的业主当初之所以买中诚广场的物业,就是冲着它的招牌,因为它的靠山是市政府。”

这位业主花了130多万买了中诚广场一套70平米的房子,一次性付清。和这位苦主类似的大部分小业主,恐怕都会后悔当年的决定:如果用这笔钱在1992年的广州买下10套房子,投资人的命运会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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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由于广州城建和港鹏公司在合作开发建设中城广场项目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经广州市政府协调后,广州城建决定退出鹏城公司的经营,解除合作关系,改由港鹏公司独立经营中诚广场。

两家公司签订了《有关独立经营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合同》。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港鹏应支付城建股权转让费,由港鹏公司以交付中诚广场项目相应建筑面积的房产给城建的方式进行,也就相当于以房抵债。这一约定,在15年后为烂尾楼的后续处置中的一笔主要债权埋下了伏笔。

目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认为中诚广场的烂尾始于亚洲金融风暴,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而当事人港商负责人钟华却有不同的意见,按照他对外(记者采访)的说法,中城广场烂尾另有原因,是由于开发商在海南卷入纠纷导致:海南一起2000万元的纠纷,导致海南法院对中城广场进行了查封,并进行公告。其他债权人见到公告后引起连锁反应,纷纷进行查封。

在1992~1996年这四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是肯定的。因为除了中诚广场之外,根据当年少有的几份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本案的开发商还牵涉到另外一个著名烂尾楼:海口的华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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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大厦曾经是海口市区规模最大的烂尾楼

1993年1月15日,钟诚公司与基冠公司签订《华发大厦买卖合同》,约定:钟诚公司已合法取得位于海口市大英横街西侧约2021.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七十年。钟诚公司经海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该宗土地上兴建一座呈三角菱状的大厦,东部为26层大酒店,西部为34层豪华写字楼,全座大楼定名为华发大厦,华发大厦建筑总面积为73038.46平方米。基冠公司以港币1.2亿元的价格购买华发大厦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签订合同之日前已完成的建筑物。钟诚公司完成华发大厦项目的建筑和装修工程并为该项目寻找第二购买人,为此基冠公司再向钟诚公司支付港币1.8亿元、人民币1.023亿元,其中港币在香港支付,人民币在内地支付。如钟诚公司未能在1994年6月30日或以前将该物业正式交付给基冠公司使用,每逾期一天,向基冠公司按人民币402300万元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基冠公司分期向钟诚公司支付购楼款港币2.85亿元、人民币54867472元,现华发大厦已完成框架,钟诚公司未能按期交房。1993年8月24日、9月18日,基冠公司与钟诚公司又签订了二份《备忘录》,主要内容为约定付款期限、数额和办理华发大厦相关手续的时间。1996年3月9日,基冠公司的开办单位中土公司与钟诚公司的开办单位中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中诚公司应在1994年6月30日将华发大厦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中土公司,但至今只完成结构和部分装修工程。为解决大厦工程遗留问题,双方签订该协议。双方同意综合考虑香港大埔88广场、广州中诚广场及华发大厦剩余工程等遗留问题,采取了断方式解决。为确保华发大厦尽早全面完工,中诚公司同意在扣除原合同约定中土公司尚未向中诚公司支付的购楼款62432528元人民币后,中诚公司另向中土公司支付5000万元人民币和2000万元港币,中土公司包干使用上述费用,完成华发大厦剩余工程,以此了结双方在上述三个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中诚公司在1996年10月11日前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中土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和逾期利息并履行有关责任及移交手续,可视中诚公司违约,中土公司依据《华发大厦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向中诚公司追讨损失和违约金。《补充协议》是《华发大厦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有同等效力。该协议签订后,中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996年,海南法院查封中诚广场,开发商几度试图对中城广场解封而未能实现,案件最终被移交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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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石化大厦

在房地产行业,最赚钱的并不是投资住宅或者投资写字楼,最赚钱的买卖一直都是不良资产处置。

9.24亿,是中诚广场被卖出的价格。

13亿,是中石化收购中诚广场的价格。

两者之间4个亿的巨大差距,引起了外界的巨大遐想。再加上两位法院高级领导的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事案件,让人难免把中诚广场的烂尾和司法腐败连在一起。外界普遍认为,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及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倒台,是因为牵涉到中诚广场中。前者成为了后者的导火索。被黄、杨案卷进去的人里面,还包括两位律师。

如前文所述,中诚广场进入执行程序,最初的债权人是来自海南,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跨省的问题,由最高院协调至贵州中院。

2001年最终指定由广州中院负责执行,并最后由广东高院执行局负责拍卖。黄松有是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分管执行,杨贤才正是当时的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涉案的两名律师,陈卓达是广州城建的代理律师,许俊宏是港鹏(港商钟华)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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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贤才,原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被判决无期徒刑,后获得减刑

2005年,北京一家公司当时以9.24亿元的价格独家购得中诚广场,转手便卖给第三方,售价高达13亿多元,中间价差为4亿多元。据小道消息表示,当时有第三方愿意加价10%购买中诚广场却未能成功。

这家公司也颇有传奇色彩,起先是由一个叫范俊业的人控制的公司进行收购,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范俊业和黄松有、杨贤才、陈卓达等人,同属于“潮汕帮”。范俊业就是杨贤才介绍给钟华。

据说因为范俊业名下的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不够好,范俊业又找到了另外一个壳子: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前身是一个有一定背景的央企,因为国家部委原则上不再兴办企业,这家公司由范俊业出资买下,用于收购中诚广场。

收购本来一切顺利,没想到范俊业这个人突然被抓了——牵涉了银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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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亿中的第一笔款项3.5亿元打入民生银行白云支行骏鹏公司专户。5月,中诚广场复工,但同年10月再度停工。范骏业虽然“拿下”了中诚广场,但是他实际上也没有钱,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关系来获取贷款进行“收购”。但是当时恰好赶上银根收紧,正常的办法难以把贷款贷下来。

2004年上半年,范骏业伙同民生银行广州市白云区支行行长凌敏,使用假印章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不可撤销担保信函,在天津市西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贴现,取得2亿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收购中诚广场的款项。这些款项最终被认定为“骗得”,属于赃款。骏鹏公司董事长范骏业于2004年8月前后分别被天津、广州警方立案。

2004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执行报告》认定,广州骏鹏置业公司涉嫌经济诈骗,已失去企业诚信,建议撤销其原参与的中诚广场变卖方案,并尽快将该项目交付拍卖。

2004年12月7日,广州中院致函省高院:“关于中诚广场系列案件执行情况的请示”。函件称,中诚广场买方、骏鹏公司董事长范骏业因涉嫌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而被广州、天津两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骏鹏公司用于收购中诚广场的首笔3。5亿元交易款已被冻结。广州中院因此建议省高院,尽快撤销鹏城公司与金贸公司、骏鹏公司达成的《收购中诚广场合同书》。

随后,烂尾楼专业户佳兆业介入了中诚广场案件,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了范骏业的公司,最终完成了对中诚广场的收购。随后中石化又从佳兆业手里用13亿收购中诚广场A座,改名为中石化大厦。

钟华一开始想通过杨贤才、黄松有的“关系”,将中诚广场解封,但最终未能实现其预期,就对其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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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卓伦:广州第一个创收过亿的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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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2008年,分管执行该案的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被中纪委“双规”,并牵连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2010年1月,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一案在廊坊开审。

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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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部分 中诚广场系列案件

在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一案在廊坊开审的同一时间,“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第三次债权人大会在广州中院召开。在债权人大会上,广州中院公布了分配工作计划,将分三个阶段对“中诚广场”的财产进行分配。

根据广州中院2008年3月的分配方案,债权分配顺序是:第一顺序为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第二顺序为工程款;第三顺序为抵押权;第四顺序为税费;第五顺序为一般债权。前一顺序清偿后,才进入下一顺序分配。

由于 中石化公司以13亿余元的总价于2006年买下中诚广场A座近80000平方米面积写字楼,因此目前可分配的房产集中在B塔5~35、47~49楼,其中5、22、35楼属于共用避难层,不在分配房产之列。实际可分配的房产原规划设计每层12套房,后变更设计为每层24套房。

由于业主中有的要求返还房产,有的要求返还购房款。按照计划,将首先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这些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坐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后,开始对从A塔调整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对于二手抵押的房产,在选定房产之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对要房且未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发放缴款通知书,待将未付房款缴入法院代管款账号之后,按照分配方案开始分房。计划写明,债权人的财产分配,按照原公布的分配方案执行。

经统计,目前需要支付变现款的债权总额为11.447亿元。其中变卖款债权总额为1.88亿元,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债权总额为2.04亿元,选择退房退款的债权总额为1.07亿元,工程款债权总额为6752万元,一手抵押债权总额为6300万元,一般债权总额为2518万元,广州城建总单列的债权总额为4.9亿元。此外,国土房管部门要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4375971元。返还购房债权人的返还购房总面积为49534.42平方米。

而目前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是,“中诚广场”的变现款为9.24亿元,扣除各种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剩余可供执行分配的款项约为8.5亿元。另外,“中诚广场”B座5层~35层、47层~49层用于安置返还购房债权人,经办理大确权时最后测绘,该部分房产面积为55797.32平方米。

面积差房产分配细则在本院执行“中诚广场”分配方案期间,由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本院中止执行“中石化大厦”B座10-15层、21层共7层房产,待相关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8)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签订的19份《房地产预售契约》;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返还490679224元给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支付违约金14720376.72元。根据上述判决,本院决定继续执行上述房产,现就面积差部分制定分配细则如下:一、按照本院制定并公布的《a塔选房细则》和《b塔选房细则》的规定,所选定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且面积差超过10%以上的才有权就面积差部分挑选房产,不足的支付面积差补偿款。现仅有中土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选房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且总面积差超过10%,因而符合面积差选房资格。其余债权人作支付面积差补偿款处理。二、中土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面积差为1631.1989平方米,可以在一层楼的范围内选房,本院将通过摇珠选择楼层。三、选定楼层后,按1-24房号顺序确定补偿房屋。剩余未补偿的面积如大于或等于下一顺位房号面积10%的,可以由中土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选择按照每平方米17000元退款或按照评估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并承担评估费用。如未超过10%则按照每平方米17000元作支付面积差补偿款处理。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四部分 总结

去掉中诚广场的司法腐败案件本身,我们来以今天的眼光重新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首先,这是一个早在1992年就卖楼花的案件,从结局上来看,当年购买楼花的小业主,承担了整个案件最大的风险:到了案件基本结束的2017年,购房户前后维权历时25年,却一直未能采取有效的行动和措施。

在这25年里,很多业主彼此都不认识,只能在司法程序的召集下小范围的聚集,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行动,自始至终难以成为主导案件的力量——即便小业主支付的购房款的总和是诸多债权方中不可忽视的一方,但是在整个案件中,无论是作为合作开发的开发商广州城建,还是收购方中石化、佳兆业,甚至已经资金链断裂的开发商钟华,都对案件产生了诸多实质性的影响。

25年后,有的业主已经去世,有的业主步入老年,有的业主因为这笔投资破产,而绝大多数业主错过了这25年房价上涨的大潮。

即便如此,当初的投资也只有一部分被挽回(40%)。即便在最终的执行程序中,购房人被作为第一顺位的债权人,但是由于本案双子座的A座被司法执行、查封、拍卖,最终用于全体债权人的资产显著缩水了。

然后,虽然案件上半部分对购房人极为不利,但是在本案腐败案发的后半部分,广州中院通过区分三个级别优先顺位的债权人,某种意义上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当地司法实践的精神,广州对于商业地产的优先受偿权是有限的支持甚至不支持的。而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还是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性化处理,将购房人作为第一优先顺位,施工方作为第二优先顺位,某种意义上挽回了购房人的一定损失,并非没有可取之处。

最后,“房地产行业最赚钱的是不良资产”,其实这里的不良资产也就是烂尾楼。

烂尾楼,就是巨大的利益。烂尾楼,就是各路虎狼的眼中肉。

在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后,在普通人眼里的一笔糊涂账,在烂尾楼投资人眼里是最赚钱的生意。这笔生意随着“潮汕帮”的倒台,佳兆业和中石化的介入,暴露在公众面前,而在审理黄案的过程中,牵涉到的买卖远不止中诚广场,运作模式类似,可以说是前有来者。

在随后的二十五年,这种事情在“烂尾楼”中一再重演,直到今天依然没有改变其本质,也算是后有古人。在我们参与的无数烂尾楼案件中,又反复遇到。

而中诚广场被拍卖,购房户损失极大的案例,也是现在每一个买到烂尾楼的购房户的“警钟”,他告诉所有的烂尾楼购房户,如果你不积极行动,一定会有更多的人积极行动,就像狼群、鲨鱼、豺狼一样纷纷涌上来对烂尾楼进行蚕食。

烂尾楼就像一块香甜的排骨,小业主总是想等,看能不能天上掉下个救世主,让他起死回生。然而现实却总是残酷的,如果小业主妄想等到最后,那大伙剩下的必然只是一根干净的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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