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在诈骗犯罪中,到底谁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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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诈骗行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性质各异。有的以收藏为由实施诈骗,采取这部分方式诈骗对的,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的居多。有的是投机诈骗,多发生在经济交往、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行为人往往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骗术牟取暴利,属于投机犯罪性质。有的用编造谎言、冒充身份的手法,骗取政治上的信任、个人的名誉和地位,甚至骗得他人的“爱情”等(招摇撞骗)。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类型很多都与“骗”有关。有的骗财、有的骗色,有的骗税、有的骗贷。有的骗个人、有的骗司法机关(比如虚假诉讼罪)。诈骗犯罪属于典型的被重点打击的犯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诈骗犯罪也是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犯罪行为隐藏深、办案难度大,且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

对于前述此类诈骗犯罪,被害人非常明确,容易确定,待法院判决并依法追缴涉案财产后将返还给被害人。但是,有些案件中,谁是被害人就比较难以认定。比如下文中这个例子。

老白为取得银行贷款而向老黑承诺,其有经营的资产可供抵押,但是可供抵押的资产需要评估,还需要花费评估费用,且周期也长、手续也繁琐。所以,老白让老黑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即老黑以自有房产做抵押为老白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但是,老白在获取贷款后,却将贷款资金挥霍殆尽而无力偿还。请问,老黑抵押的房产能否被依法拍卖由银行受偿?

从刑事犯罪角度而言,我们需要分析谁是被害人?如果银行为被害人,则老黑的房产不应当被作为抵押财产用于偿债。如果老黑属于被害人,则老黑只能在刑事判决中以法院追缴的财产实现权益,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

在这类案件中,不仅仅是需要分析行为人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侧重于审查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比如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抑或诈骗罪。如果构成贷款诈骗罪,则银行属于被害人,其损失只能在刑事判决后追缴后实现。如果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则抵押人老白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因为其属于被害人。

当然,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也存在老白和老黑共谋诈骗的情形,即共谋提供了虚假的交易合同等,最终骗取了银行的贷款,此时老白老和老黑属于共犯,构成贷款诈骗罪,银行则属于被害人。

还有就是,老白同时骗了老黑和银行。这种诈骗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头骗。在实践中,对于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定性也较难,不仅需要对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和案件的事实细致审查,还需要对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刑事犯罪理论进行研究和论证。

在诈骗类犯罪中,到底谁是被害人,这个问题有时候真的不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