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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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经常从事民间放贷,借款人向行为人借款X万元,后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但行为人又伪造内容为“今收借款现金X万元整”的“欠条”,并以此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追债”。那么,行为人构成何罪?

实质上,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那么,究竟构成哪一个犯罪?二罪的区别又何在呢?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都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在外观上十分相似。在实践中,很多人容易混淆,无法区分。

其实,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都有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侵犯了不同的法益,虽然二罪在外观上容易混淆,但是我们从二罪的本质以及参与主体入手,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

一、参与主体不同

在虚假诉讼罪中包含三个主体,第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简称“行为人”),第二个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相对人,第三个就是裁判机构(简称“法院”)。但是在诈骗罪中,只有两个主体,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简称“行为人”),第二个就是被害人。

通俗讲,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直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是典型的两点式“一对一”的结构模式。但是,在虚假诉讼罪中,犯罪结构则是一个三角关系。

二、侵犯的法益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则是司法审判秩序。从最终的目的看,行为人虽都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具体形式上看,在虚假诉讼罪中,行为人借助于民事审判活动而间接侵害被害人的权利,直接妨害的则是司法审判秩序。

三、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典型逻辑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最终导致被害人受骗,行为人取得财物。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实质上处于认识错误而交付了财物。但是,在虚假诉讼中,诉讼相对人其实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这也是二罪的本质区别之一。

四、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吗

在前面的案例中,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行为人的诉求。此后,行为人被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详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刊载的《正义苏州》第403期)。由此可见,二罪存在转化或者存在竞合的情形。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简称《解释》),其中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如果前述案例发生在此《解释》实施之后,则可能会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五、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以何罪定罪处罚

《解释》已经明确,若二罪竞合,则直接以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即《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