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终于下了判决,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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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以来被国际上的某些国家诟病为不尊重人权,因此,考虑到死刑的严厉性以及一定程度上对人权的保障,我国对死刑的态度一直是慎重的,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比死刑稍微缓和的刑罚是死缓,死缓是死刑的变通,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再表现良好,完全有可能在有生之年见到铁窗之外的太阳。一边是过于严厉的死刑,一边是可能让穷凶极恶之人再次回归社会的死缓,这让司法实践陷入了两难境地。

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制度,这项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结合的理念。制度规定,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个制度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得到了首次适用。可以说这条制度的存在,使得能够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贯彻了慎重适用死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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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死刑制度仅仅是摆设,赖小民案的判决结果向妄图腐败、存着侥幸心理的人正式宣战,慎用死刑并不意味着不用死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赖小民案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这也必将推动着我国反腐行动的持续进行,真正贯彻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反腐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