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随是一名退休教师,2017年帮助自己几十年前的学生禹某担保贷款共18万,据李老师称,当时约定好一个月之后将变更李老师的担保信息,但没想到,不仅担保变更不了,禹某还就此消失。将近3年的时间,李老师的工资卡被冻结,到处打小工,终于在近日把18万钱款还清了,李老师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让禹某承担责任。郑律师在这里就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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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有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类型,如果李老师是一般责任担保人,那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除外;如果李老师是连带责任担保人,那当禹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李老师就有偿还债务的责任。目前对李老师的担保类型尚不可知,不过通过李老师的描述,极有可能为连带责任担保。

其次,李老师主张当时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是因为禹某承诺将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信息,但后来禹某没有兑现承诺,李老师可据此主张订立合同时遭到了禹某的欺骗或者是产生了重大误解,主张解除担保关系。但是李老师需要举证证明禹某当时的确许诺,这是一大难点。即使李老师可以举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撤销权的期限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只有九十天。李老师早在禹某消失之时,就应当知道自己受到了欺诈或产生了误解,因此撤销权已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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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新闻曝光的线索来看,李老师想讨个公道可能比较困难,法理需要证据和规定去支撑,但是情理深藏于我们每个人的心里。李老师出于对学生的关怀帮助了禹某,此后又靠一己之力偿还债务,这18万元对于李老师来说,不仅是金钱上的负担,更是心灵上的拷问,不知道李老师后不后悔帮助这个学生,也不知道李老师以后还会不会再以同样的态度去对待向他寻求帮助的人,无论怎么样,都希望李老师能够如他说的那样“终于解脱,走向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