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郴州市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陈爱玲随后希望通过遗嘱继承遗产时,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原来,陈建军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最终在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法官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嘉宾: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这个案子当中老人留下了两份遗嘱,而且给女儿的遗嘱还公证过,公证过的遗嘱是否就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呢?

陈凯律师:咱们国家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中规定,确实是公证遗嘱的效力要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但是过两天,《民法典》生效以后就会改变局面,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会在同等地位上,判断一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要看它是不是最后的有效遗嘱。

方弘:本案当中有公证遗嘱,但是后来老人又重新立了一个遗嘱,而这个遗嘱没有公证,那么到底哪一份有效呢?

陈凯律师:如果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那么应该是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如果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民法典》生效,这个时候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的效力,以在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在《民法典》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直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可能会存在问题。但我相信本案的法官应该不是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哪份遗嘱有效,而是根据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是立了遗嘱,法官也可以根据相关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原因,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

方弘: 因为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当中,法院认为老人后边给侄子的这份遗嘱是可以推翻之前给自己女儿的公证遗嘱的,您认为背后的道理或者原因可能是在于女儿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吗?

陈凯律师:对。我认为是因为这个原因促使法官作出判决的。如果没有这个原因,仅仅是谁在先谁在后,谁公证了谁没公证,那么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直接判在后的这份未经公证的遗嘱有效,而前面那份公证的遗嘱无效,我认为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能不是很站得住脚。

但是,加上了法官内心的衡平,也就是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怎么样是更公平公正的,他就作出怎样的认定,我相信这是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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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所以,由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出,即便老人立了遗嘱给子女或者是其他人,但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可能这份遗嘱也存在无效的可能。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老人有多份遗嘱的话,通常情况下是哪份遗嘱为法律所认可?

陈凯律师:首先要确定到底有几份遗嘱,然后再确定这些遗嘱本身形式和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判断一份遗嘱到底生效还是不生效,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如果存在好几份财产,每一份财产单独写的遗嘱互相之间不冲突,那么应该是都有效。如果就一份财产,写了好几份遗嘱,内容是冲突的,那么以在后的为准。原则上是在后的为准,但是这是有前提的。首先在后的这一份遗嘱形式内容上是有效的,同时在后的这一份跟前面的这些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以在后的为准,如果不存在冲突,应该都有效。

方弘:对于老人来说,他的感情也是有变化的,可能随着对他的关心程度而变化,7年前想给自己的女儿,但是7年后因为有了其他人对自己的生活给予了更多的帮助又打算给侄子了。一位老人立多份遗嘱这种情况应该说也不少见,所以大家也应该注意。网上最近也流传一种说法,就是独生子女现在不能继承父母房产了,独生子女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呢?

陈凯律师:这个文章肯定有标题党的成分,危言耸听,但是这个文章的内容也提示了大家值得关注的几个要点。

首先,大多数人都以为父母的财产天经地义就是子女的,但其实子女只是继承人之一。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而往往很多人只有一个子女,但父母两人都健在,或者说配偶父母也都健在,特别是现在生活比较好,老年人比较长寿。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父母的份数比子女的份数要多,老人家一个人一份,子女一个人只有一份。所以,遗产反而老人家得到的比子女得到的要多,这使得大家逐渐认识到,按照法律规定,父母的财产不一定全额是孩子的,如果不写遗嘱的话,子女只能拥有一个份额,而不是拥有全部份额。

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案就是写一份遗嘱,把财产指定给自己的孩子。

第二、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什么叫不能?就是虽然法律上有份能够继承,但是实际上去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存在很多的障碍。比如无法证明自己的父母是否只有自己这么一个子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证明我妈是我妈,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还在不在世,这种没法证明的事很多人遇到过。甚至新闻里面,有的人为了继承父母的财产,还要提交自己清朝出生的爷爷的死亡证明,也是贻笑大方,但确实是存在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也是一样,父母如果提前写一份遗嘱,而且这份遗嘱不是自己在家里写的,必须是经过公证或者中华遗嘱库登记的,写明自己年迈的父母是什么时候去世的,其实可以简化将来子女办理过户的手续。子女不能继承父母财产其实是一个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特别有一些人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了,所有亲戚也都不在了,比如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不在了,就一个独苗,一般情况无法提供证据,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提起诉讼不是因为他们有纠纷,而是要通过诉讼由法院来查明相关的事实,最后认定他有继承权。但是,诉讼得有原告和被告,独生子女只有自己一个独苗,没有被告,自己当原告,不知道告谁,结果就变成了一个死局和僵局。

一方面去办理公证或者直接办理过户,自己手续不齐全,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来查明,却没有合法的被告,所以导致不能继承。

还有一些风险点,比如有些老年人在配偶去世以后再婚,他的财产再婚配偶也有继承权。所以,这个时候子女得到的也不是全部的份额。

方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都健在,然后父母过世了,这种情况下,爷爷奶奶也没有去争,他也不着急过户,因为觉得只是他一个孩子可以继承,但是爷爷奶奶又过世了,他的这份财产又继承给了七大姑八大姨等等。这种涉及的权利人多,就特别麻烦,如果其中有一个人不愿意的话,事实上这个财产也很难过户到独生子女的名下。所以,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老人留遗嘱的怎么立才能放心?如果立了遗嘱以后,老人的想法改变了,怎么立这份遗嘱才能被法律所认可?

陈凯律师: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个问题就是拿遗嘱去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办事机构,包括办事人都会遇到一个很尴尬的现象。如果你拿出来的这份遗嘱是你的父母自己在家里写的,这份遗嘱是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是你自己伪造的,办事机构也不明确,这个时候办事机构就充满各种担忧。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在某个公证处或者某个登记机构办理遗嘱,允许在家里自己写遗嘱,但是这种自己在家里写的遗嘱,将来办事的时候就会遇到各种尴尬。所以,建议大家遗嘱尽量去专业机构或者公证机构办理子女可以拿到证明的遗嘱

第二点,有些人按照当时的想法写了遗嘱,把财产给了某个人。如果他提前把遗嘱的内容告知了相关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互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想法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想要改变自己当初的决定,对于处理家庭之间的关系就会比较微妙,甚至会引起一些矛盾和纠纷。中华遗嘱库的意义就在这里,充分的保护和尊重每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财产是我的,我想给谁就给谁,在最后一刻决定才会公布于世,在我没有离世之前,这个决定还是不公布为好。这种身前保密、身后传递的服务模式的创新,其实就是中华遗嘱库的价值和意义。

方弘: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

郴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一审法院判决,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对于一审判决,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官表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最终法院促成了双方调解结案,握手言和。

《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老人在世,不闻不问;老人去世,争要财产。一个人如果没有孝心,即便暂时得到财富,不仅不可能幸福,离灾祸也不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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