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解读】前面我们讲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在社会上生活,但是基于其自己的智力和辨认、控制能力水平有限或者根本不具备,所以就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那么,什么人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呢?这就是本条所解决的问题。

监护人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设置监护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在与其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也就是监护人代为实施。至于哪些人是监护人,我们后面会有专门的法条予以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案例思考】甲乙离婚后,婚生子小甲的抚养权归乙。小甲18周岁生日前一周,甲陪同小甲到某汽车4S店预订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作为生日礼物,并以小甲的名义预交了1万元的定金,小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并未告诉乙。合同签订后三天、取车前三天甲出车祸去世。乙发现后订车的事情后,找到4S店,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4S店并无证据证明甲陪同小甲签订合同的事实。

我们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谁是小甲的法定代理人?

虽然抚养权归乙,但并未剥夺甲的监护权,甲乙均是小甲的监护人,也均是小甲的法定代理人。这里我们要区分抚养权、探视权和监护权的概念,它们是不同的含义和范围的。

2、购车合同是否有效?

按事实来讲,签订合同是经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的,原则上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诉讼中因4S店无法证明甲的同意,所以4S店可能面临败诉也就是合同被撤销的可能。

3、定金能否退?

合同被撤销的话,定金是需要退还的。

综上,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待定状态。最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