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实际上在今年的8月份,深圳就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而且即将在明年的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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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呢?申请个人破产就不用偿还债务了吗?个人破产制度是债务人恶意逃脱债务的手段吗?

根据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可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但条例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同时,个人破产也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50万元以上债务的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之后,债务人需要如实申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并且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需要申报前两年内的相关财产变动情况,比如赠与、转让、出租、担保、离婚分割财产等等,如果涉嫌无偿处分、低价交易等现象,可以申请撤销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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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之日起,债务人不允许有类似于飞机商务舱、夜总会、购买不动产、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消费;二是免责考察期,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这代表着宣告破产不等于免除剩余债务的清偿义务,需要渡过三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在这三年内,债务人仍然需要满足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禁止高消费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考察期,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激励债务人还款,在条例中规定了激励条款,债务人在考察期内清偿剩余债务达到相应比例的,可以相应缩短考察期限;三是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决定之日,考察期届满之后,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调查并征询债权人意见,向法院出具报告,法院再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并且解除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并且条例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在这些规定下,债务人如果想要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来逃脱债务可以说是“困难重重”,需要从申请前2年就苦心经营如何隐藏、转移财产,在行为限制决定做出之日起就卧薪尝胆,跟高消费场所说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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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建立的,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化解金融风险,对于那些妄图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脱债务的不法分子,我想问你一句:法网恢恢,你那点小九九能斗得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