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上世纪九十年代与前妻离婚,儿子张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子间生出嫌隙。2005年,张大爷再婚并生育一女,现如今张大爷60岁了,女儿还在上初中,老伴儿已经去世,张大爷患有肺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儿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予以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儿子张某表示父母离婚之后,张大爷从未关心过自己,家里也是靠张某一人支撑起来的,不愿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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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儿子张某对张大爷是有赡养的义务的。

有网友也许会有疑惑,凭什么张大爷从未抚养过张某,张某却要赡养张大爷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那难道张大爷难道就不用为之前不抚养张某承担责任吗?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张某早已成年,也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此不能要求张大爷给付抚养费。但是当张某未成年时,张大爷对张某不管不问,其由母亲抚养长大,张某的母亲可以起诉要求张大爷给付张某成年之前应该给付的抚养费。不过张大爷现在这种情况,应该是无法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了。

张大爷和张某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解开了心结,达成协议,张某每月支付550元赡养费,且每月探望张某1-2次,其实外人看起来可能会替张某感到不值和愤慨,但是对于张某来说,与赡养费相比,可能这迟来的30年的父爱更加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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