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国庆中秋佳节,举国人民欢度节日,此时仍然有许多人,继续辛勤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已经施行数年,大家对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规定,都是了然于胸的,很遗憾我们千千万万的劳动者,对类似国庆节等法定节日加班的工资,都失去了希望,事实上并不是维权无望,今天我们来分享最新的真实案例(案号2020川民初535号),期望能够给那些感觉维权希望渺茫的劳动者,带来一些信心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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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某某骨科医院在宜宾三江人才网发布招聘公告,刘某某看到该招聘公告后,于2019年7月29日到医院应聘,经过面试后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于2019年8月5日入职,医院向刘某某发放了工作服和工作证,在医院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住院医生工作,月工资为固定工资1800元,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向医院递交《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后离开原告单位。
●刘某某与医院就出具相关证明及工资报酬支付,协商不成,于是刘某某向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要求医院为他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劳动报酬1800元;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劳动报酬1500元;支付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双倍工资共计4860元;支付2019年中秋、国庆期间加班工资480元。
●2020年3月19日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医院支付刘某某以下待遇:2019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33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100元;国庆中秋节加班工资:993.12元。
●医院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相应工资,对裁决金额亦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某某经医院面试,双方已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刘某某入职医院在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住院医生工作,医院向刘某某发放工作服、工作证,按月支付工资,并进行相应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刘某某在申请仲裁时请求医院支付2019年中秋节、国庆节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请求的加班工资480元未超过应支付加班工资993.12元的标准故医院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为480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珙县某某骨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某2019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3300元;珙县某某骨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60元;珙县某某骨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某2019年9月中秋节、国庆节加班工资480元;
★★★★★律师评析★★★★★
今年的国庆节与中秋节在同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实践中,只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那此时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当然,如果在周末安排加班的话,之后又进行了调休的,则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如果在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话,此时员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仍然不能解决,尽快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遇到用人单位以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理由,拒绝支付假期加班工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帮助来实现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