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爆料,今年4月20日,张某入职四川资中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咨询师助理岗位工作。几个月后,因为公司要求她转岗,她不接受,在没有填写《辞职人员工作交接核查表》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8月13日,公司以她旷工为由,通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张某以公司未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诉至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9月2日,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在15日内支付张某经济补偿1000元、加班工资3074.57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元等共计6000多元。9月14日,她应约前往劳动仲裁部门领取补偿金时,公司方面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让她“一角一角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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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支付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可以给予处理或制止呢?
★事实上,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企业行为,利用硬币支付进行报复,或者找心理平衡的现象屡屡发生,重要的原因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支付者会振振有词,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用硬币支付工资,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用硬币进行赔偿。
★首先要遏制利用零钱硬币支付进行报复,或者找心理平衡的行为,一方面,要加强赔偿执行人,以及公司企业相关人员的道德教育,让他们都知道,用大量硬币支付,是对获得赔偿的人,是对劳动者的傲慢、不尊重,不仅不利于平息矛盾,还可能会再次激发矛盾。

★其次堵住法律的漏洞,完善赔偿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的法律条款。比如,在个人的赔偿中,如出现大量硬币,获得赔偿的人有权拒绝,或者可要求赔偿人自己去兑换,赔偿人不得以“我给你,你不要”为由拒绝再赔偿。比如在劳动法中,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支付工资的条款,规定工资不得故意以大量硬币支付。
★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形,如何应对呢?劳动者如果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且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在仲裁裁决书生效时,用人单位愿意履行裁决支付,当下快捷支付如此便利,如用人单位采用硬币支付,可以拒绝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