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大桥包裏民房”业主不堪骚扰再回应,网传天价赔偿和要求置换四套房子的消息不实,愿意与政府部门协商,想尽快还路于民。之前有市民前来围观,敲门敲窗影响到她们的生活。
拆迁律师有位老前辈王才亮律师,他讲中国的拆迁,前后经历了三个时代。
第一个时代是1991年到2001年,公房拆迁的时代。这个时代,老百姓往往认为配合政府工作(拆迁)是大家的义务。这个时代经常有拆私房补公房的现象,大家也觉得很正常,没有什么。这是我们房地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的情况。
第二个时代是2001年到2011年,是拆迁条例的时代。这个时代拆迁主要靠开发商。在少数法制环境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个精神一直延续至今。甚至你从首都北京开车,开几个小时,就能遇到不少开发商主导的拆迁项目,严格按照今天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些都可以算是“历史遗留问题”了。
第三个时代是2011年之后,征补条例落地,拆迁改为征收,本质上是政府亲自下场负责拆迁,开发商逐步退出拆迁。
据我观察,拆迁还有第四个时代,是从上海开启的。这个新时代有什么特点呢?
过去,拆迁是依闹分配,前面给大群体单户给的少,留资金去兑付钉子户。被拆迁户很快就能总结一个规律:越往后,补偿越高。
十年前,北京二环里一个项目拆迁,一平米给7万。过了一年,变成14万,之后,一平米20万。到了2012年左右,我记得当时有一个客户,走的时候拿了一平米三十多、四十万,走的时候,拿了28套房子,4000万,然后,直接出国移民了。
这样拆迁很慢,也不省钱。大家都知道了,规则就是越靠后钱越多,但是拆迁预算增加的速度,总是跟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房价上涨,拆迁户的要价就会等比例增长——结果导致双方的心理预期就像两条方向不同的直线,交叉一次之后就再也不会交叉了。
2011年,征补条例的出台整体提高了补偿的标准,比如把市场比较法落实到拆迁中去,但是政府的思路跟不上法律的更迭,这部法律本身也有反复——草案中一个很重要的条款,一个项目拆不拆必须满足一定的比例的被拆迁户同意,被删掉了。
这个被删掉的条款,被上海给捡了起来,于是产生了一个新的拆迁模式,就是先调查民意,先问拆不拆。我一平米给你多少钱,给你安置多少房,街坊们去投票。如果大比例比如80%、90%的业主同意,才能正式的开始这个项目,如果你大比例不同意,就不拆了。下次再拆,可能要等个几年。
这样做的效果是,可能刚开始拆迁的时候,你要给的价格要相对之前高一些,提高同意拆迁的比例,但是,总的补偿并不高。就我观察来看,同样是征收,房价差不多的上海和北京,上海一般一平米也就是十万多,北京却可以达到一平米二、三十万,但是上海经常是一两个月整个项目就拆空了,北京动辄拆个五六年拆不完,所以从结果上看上海模式是更有效率的。
上海模式很快就在全国推广了,据说最近几年,北京也大范围采用了这个模式。我想无外乎三件事:正规、透明、给的高。
老模式,很依赖强拆,而新模式,相对来说就不太依赖于强拆。不强拆,某种意义上就是法治的进步。
桥中房的意义,首先在于,不拆。
能强拆,但是没有强拆。桥绕着楼走,是对人的尊重。
拆迁本质就是个买卖,我想买你房,你肯不肯卖我。所以我一直觉得,被拆迁户想要个高价,无可厚非,谁叫你看中我的地段呢?而强拆,打破了交易的基本伦理:我买你房子,你不卖我,我就强拆。
这是整个拆迁条例、征补条例的基本内容,也是核心内容。所谓拆迁条例,本质上就是一部关于强拆的程序法,说白了就是强买强卖。在我眼里,拆迁条例就是恶法,当然,这件事,见仁见智。无论是广州桥中房也好,北京天坛金融街的拆迁改造也好,上海黄浦的123号街坊动迁也好,用的是同一个法律系统,强拆就是他的基本法。
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面,能不用强拆,你愿意卖我就买,你不愿意卖我不拆你。
不拆,其实就是法治进步。
但是反过来说,不强买,也就不应强卖。
今天全社会似乎能达成一个共识,拆迁快成了一条致富的捷径了。我个人认为,这对于整个社会运转没有任何好处,它鼓励了很多对社会有害无益的行为。比如,大家会更倾向于做个拆二代——在城里买房,村里买房,都会考虑这地方以后会不会拆迁。如果会,大家就趋之若鹜,希望通过拆迁发笔小财,这样最终成为城市建设的阻力。
在大家都想靠拆迁致富的情况下,当钉子户可以不想走就不走,实际上是有利于被拆迁户要价,但是想走就走,才是这件事的重点:是谁给了你这个权利的?
如果说,不想走的时候,不走,是对私权利的尊重,那么不走结果后悔了,又变成想走,就是对靠拆迁致富的鼓励:因为他给社会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案例,不想走的时候可以不走,想走的时候可以随时走。以后这种桥会变得越来越多。
我认为这个桥中房一定要留在那,他有很好的“教育意义”。
我相信应该有不少人和我一样,看到这个桥中房的时候,首先关注的不是房,而是那个歪七扭八的路,我就想我是司机的时候,我会多难受。我相信每次我经过这个桥,看到这个房子,我都会想,如果有一天我在这个位置,我不会选择不走。
我不反对业主遇到拆迁的时候想多要一点钱,发个小财,这无可厚非。但是,我也觉得可能更重要的在于四个字:见好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