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深夜,“浙大发布”官方微信号发布“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通报称,今天(7月31日),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此外,浙大方面表示,通过此事件将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据悉,此前努某因强奸罪于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浙大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此项规定为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而《办法》第八条规定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