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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章莹颖案”有实质性进展。虽然,凶手“克里斯滕森”的母亲表示,自己和“克里斯滕森”的父亲的家族都有精神疾病史,儿子从小就表现出精神疾病迹象,并在大概15岁时发烧尝试自杀,19岁时怀疑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克里斯滕森”却表示放弃“自辩”。

说到底,就是“克里斯滕森”的亲人还在努力帮助他求生,而他自己却已经“无话可说”。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章莹颖案延续至今,除却法理层面还没有完全定性,道德审视上,人们早已给“克里斯滕森”写好判决书:“死刑或终身监禁”。

但是,“断案”必须有流程,即便真相已明,还是需要按部就班的将事件“搞清楚”,而这大概就是法理存在的主要意义。是的,被告“克里斯滕森”罪大恶极。但是,在法理面前,他依旧有求生的机会,有发声的权利。而这或许就是法理精神最核心的部分。

事实上,在法理面前,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对等的。只要证据链条还没有完全证明“有罪”,法官就不能轻易下结论。在法理的范畴内,只讲“证据”和“律条”。对于罪犯和死者而言,法官们的视角里,都是独立的个体,甚至,在介入案件的时候,都必须无差别对待。

当然,法官们的所有判断和认知,也都是基于法理条款,而非个人成见。甚至,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法官的意见,也只是综合意见的载体。所以,对于一些关乎人命的案件,很多时候,会持续很久才有结果。一方面,为形成证据链,取证需要大量的时间;一方面,要给被告足够的自辩准备,避免冤假错案。

取证的考虑,或许比较好理解。但是,对于“给被告足够的自辩准备”这一考虑,似乎是在给罪犯求生的机会。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以法理的逻辑,但凡证据链足够,就是浑身是嘴,也是难以辩驳的。说到底,法理讲究的是铁证,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就拿“章莹颖案被告(克里斯滕森)放弃自辩”来讲,自辩与否,这是权利。但是,放弃,法理上也并不会干预。甚至,就算“克里斯滕森”杜撰出完美的逻辑,其实也没什么大用处。因为,基本的事实已有,所谓的“自辩”,就是在量刑上,法庭能不能有参考的可能性。

这一点,其实,在“克里斯滕森”亲人的证词中很明显,就是期待法理能以“精神病史”为依据,从轻量刑。很多人觉得,“克里斯滕森”的亲人没人性。可事实上,这才是人性中最珍贵的的微光。一个罪犯的亲人,无论怎样还是期待自己的亲人被宽大处理,即便他(她)们知道:“罪大恶极,不可饶恕”。

并且,法理上对于这样的行为也是应允的。因为,对于最终的判决裁定,还是要靠证据链说事儿。所以,对于案件审判进行到现在,法庭一直在给被告及周边更多发声的机会。因为,只有如此,案件才能更为全面的将信息展现出来,无论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

当然,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逻辑,有时候也会犯错。为避免冤假错案,让被告发声,很大程度上,是在核定案件逻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议。所以,有时候,舆论上在看待类似的审判时,总感觉“很窝火”。明明事实已经落定,就是不“手起刀落”。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绝大多数围观者的视角,都是受害者视角,就是渴望坏人被惩治。可事实上,法理的根本存在,并不只是为伸张正义,同时,也是为公平公正。既要保证受害者的利益,也要保证施害者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更多人的利益。

这一点,对于任何法治社会来讲,都应该是一样的。至于,“判死刑”,还是判“终生监禁”,很多人总觉得这是法理的力度问题。可事实上,从更为普遍性上来讲,不同的量刑,只是为阐明“犯罪”的程度,而非为判决而判决,正义而正义。

因此,对于判决来讲,不仅是为慰藉“被害者”及周边,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交代。如果,判决随意结束,即便出入不是很大,也会让被告及周边,乃至整个社会感到些许不安。因为,谁都清楚,关乎人命的事情,需要谨慎,即便看起来很有把握,该走的流程一样不能少。

不过,对于章莹颖案而言,随着“克里斯滕森”的放弃,就说明案件快到尾声。事实上,媒体已经披露,在当地时间,周三(7月17日),控辩双方将进行结案陈词,结束量刑庭审阶段。之后,陪审团将作出决定,是否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

所以,从“克里斯滕森”的表现来看,可能章莹颖的父母体会最深。对于他(她)们而言,女儿惨死,他(她)们最渴望的就是罪犯(克里斯滕森)能被死刑,以此终结这段令人悲伤的经历。因为,在看待“克里斯滕森”的量刑问题上,也只有章莹颖的父母可以感情用事,而对于之外的任何人,却不得不回到法理上,进行看待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