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熊兵、陈军诉崔国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75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被告崔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熊兵、陈军押金款87 979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崔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1750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崔国强
性别:男
年龄:53
住址:新密市刘寨镇崔岗村楼院55号
身份证号:410126********2917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6797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厉法官:0371-6989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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