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被告王宝玉、白福军、郑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732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宝玉、白福军、郑国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尚欠23.732万元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1273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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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郑国敏

性别:男

年龄:45

住址:新密市岳村镇司家门村下堂沟11号

身份证号:410126********411X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3.732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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