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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社发布最新修订的《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其中法律法规类禁用词和慎用词共有 13 类。

今天将为您解读为何这些词语会被要求禁用或慎用。

  •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这个实际上是非法学专业最最最容易混淆之处。甚至被评为媒体十大常见法律错误!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一把手是「院长」检察院一把手是「检察长」

检察院的小伙伴们每每看到「检察院院长」「检查院院长」的报道,内心一定是奔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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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996 年刑诉法就已确定这一项基本原则,它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明确法院享有统一定罪的权力

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过法院正式判决宣布有罪之后才能称「罪犯」,在此之前只能称「嫌疑人」。 媒体报道直接用「罪犯」二字,难道是想代替法院行使定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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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

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贴标签无疑是一个节省认知资源的好方法,但往往容易使人形成或加深偏见。媒体使用当事人社会身份或籍贯贴标签的行为危害更大,是地域歧视和身份歧视的温床,理应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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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今天的腾讯新闻,话说标题违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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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简言之,原告不一定就站在道德高地,被告也不必然是无理之徒,孰是孰非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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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 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2.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3. 严重传染病患者;

  4. 精神病患者;

  5.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6. 艾滋病患者;

  7.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上述禁用词部分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整体而言,设置这类禁用词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免其受到不必要的侵扰。前段时间,「西华县奉母镇一中发生强奸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民「白衣天使茉莉花」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使用涉事女童的化名,各大媒体在后续报道中纷纷予以沿用。此事最终被证实只是一场乌龙,女童虽顶着化名但在当地仍深陷舆论谴责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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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审计长台词:在「署」里办公不一定就是「署长」啊!国务院一把手也不叫「院长」啊!

  • 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决定」为何改为「建议」?这个嘛……不解释O(∩_∩)O哈哈~

  •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而不是「全国人大」本身。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然就不是「省人大副主任」啦~

  • 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国务院内心是崩溃的:「多写几个字会怎样啊,将来报道出了偏差你们是要负责的!」再说,在法律上这些机构也不能代表「国务院」啊~

  •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当然不同于旧社会的「保长」之流,「村主任」明显更融入群众一点。

「村官」被禁可以理解为防止官本位思想死灰复燃,但是「大学生村官」的叫法为什么能够保留呢?也许是年轻人比较经得起腐朽思想的侵蚀?

  • 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是否不宜称「财务处处长」,而应称「财务处长」?

  • 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

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各民主党派也是党嘛,人家的党员怎么就成了「非党人士」呢?

  • 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人生而平等,不解释。

总之,除了少数词让人有点不明觉厉,法律法规类的绝大多数规定还是合情合理的。另外,这些词仅在新闻信息报道中被要求禁用或慎用,作为个人还是可以用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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