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预先想到法官在庭审上的发问,显然会在庭审上占据主动,即早做准备抢占先机,往往在这方面,亲自上的当事人会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对于庭审的经验是空白的,很难与一些经常打官司的当事人以及法律从业人员相提并论。

法官必说的话,很多参与过庭审的当事人肯定会答:核对当事人信息、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其实并非如此,而是事关案件结果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便富有经验的当事人、非专业律师也不一定知道。

这句话的结果将决定庭审的方向,举证质证方向,影响到诉讼策略的制定,因此要早做准备,早下功夫进行研究。

笔者就不再卖关子了,这个句话是……

「本案争议焦点为....」,或与之相同的意思,譬如「双方请围绕……进行辩论」等等。

有些参与过庭审的当事人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则会纳闷,为何庭审中法官却没说?

倘若没说,可能是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注意,可能是庭审风格,可能是法官自己还没能搞清、内心还不确定,或有待再次开庭予以明确。往往第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

对于这句话的地位可以参考一下最高法的观点。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下称“《16号文》”)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全面、诚实、及时地完成举证。

而争议焦点,通常情况均会出现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即法官说理部分。

可见,争议焦点在整个审判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故是否能够准确归纳会对案件结果起到重大影响。

第一,准确归纳能够帮助法官向未获支持的一方、向裁判文书的监督者说明支持或不支持的具体理由。

从而使得当事人息诉、服诉,监督者不会因此而改判和追责,最终达到定纷止争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

这点是最高法作出此要求的核心目的。

第二,准确归纳能够帮助法官更高效的从当事人制造的或客观存在的证据迷雾中剥离开。

证据迷雾的产生,有些是故意为之,有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而产生,有些则是客观存在,专业术语称之为举证妨碍。

譬如有些诉讼参与人会故意混淆已清楚的法律事实、制造证据妨碍从而让法官走进自己布下的迷宫,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已方的判决结果。

有些则是当事人自己都不清楚案件的主要事实是什么。倘若如是,将会引导水平不高的法官至错误的道路上,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第三,准确归纳能够帮助法官从纷繁的法律规定、司法政策和文件中确定方向。

最高法于2024年推出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几乎每月都有更新,而法律也在不断推陈出新。有些法官并非水平不高、不专业,而是日常忙于办案忽略了知识储备的更新。争议焦点的确认可以让法官更快更准确的从这些日新月异的裁判规则中找到方向。

综上可见,若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庭审中,现场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法官,水平必然很高。

而有经验的当事人或法律专业人士便会根据庭审情况予以处理和应对。

譬如请求法官予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请求法官变更本案的争议焦点,从而在整个诉讼中抢占法官的心智,了解法官尚不确信的内容、尚有怀疑的地方,进而补充证据、补充法律依据、补充法律意见,或调整诉讼思路等等。

倘若法官没有在庭上予以释明,则有必要事后与法官取得联系和沟通,通过上述方式去了解和掌握,或为接下的二审程序做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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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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