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杰、赵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赵杰、赵慧、赵涛对被继承人孙芳的遗产进行继承。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孙芳与赵坤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涛、次子赵杰和长女赵慧。赵坤于1992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孙芳于2021年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孙芳在其配偶赵坤去世后,参与工作单位的房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孙芳名下,系其合法遗产,应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
被继承人去世时88岁,多年来主要由赵杰、赵慧照顾,尤其是赵慧多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及生病陪护,赵杰、赵慧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多分被继承人留下的上述房屋。
(二)被告辩称
赵涛辩称,不同意赵杰、赵慧的诉讼请求,请求按法定继承均分原则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进行分割。
1.本案诉争房屋是赵坤与孙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应按均分原则遗产分割。赵坤与孙芳均有工资,生活无困难,且工资一直由赵杰、赵慧掌控。2014年开始,赵涛和赵杰每人半个月轮流照顾孙芳。赵涛及家人周末、节假日常探望,为其做饭、买衣物,女儿开车接送,尽到赡养义务。孙芳生病,赵涛和家人也积极照看。
3.赵杰、赵慧所述赵涛拒绝按法定份额分割不符合事实。赵涛一直同意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被继承人遗产。
(三)法院查明
1.孙芳与赵坤结婚,育有赵涛、赵杰、赵慧,无其他子女。赵坤于1991年去世,孙芳于2021年去世。
2.登记于孙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1999年7月7日购买,购房时使用了赵坤的工龄。赵坤死亡后未进行第100字左右的重复内容,避免影响阅读体验。,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本案中就赵坤的财产利益一并处理。
3.诉讼中,双方对房屋现值有争议,法院依法委托公司评估,双方认可房屋评估价值为522.41万元。赵涛称,评估报告载明房屋装修良好,是其女儿居住时装修维护,希望法院考虑其装修事实,当时装修支出约20万元。
4.关于遗产分割方案,赵杰、赵慧称,涉案房屋由赵杰继承,归其所有,赵杰支付赵涛10%房屋现值折价款,赵慧将继承份额让渡给赵杰,最终由赵杰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赵涛折价款。赵涛称,因赵杰、赵慧有隐匿侵吞遗产情形,所以对其少分,赵杰、赵慧分得40%,赵涛分得60%房屋份额。
5.关于对孙芳的赡养情况。赵慧、赵杰称,自2009年起有两三年与赵杰居住,2012年至老人去世与赵慧居住,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赵慧家。
6.赵慧称,赵杰常来看孙芳,孙芳生病两人一起送医。赵涛一家三口逢年过节才来,平时不管。赵涛称,孙芳2012年与赵慧生活,白天赵杰和他轮流照看,每半月一轮,且妻子、女儿节假日常照看,2014年至老人去世一直轮流照看。
7.赵杰主张赵涛作为长子未尽责。赵慧称,2019年前白天有时他们来照顾,2019年后自己天天在家照顾,偶尔开会才叫他们照看。
8.经询,赵杰、赵慧确认孙芳有退休工资。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孙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赵杰继承,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赵涛补偿款1741366.67元。
二、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本案适用
1.继承开始与法定继承原则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孙芳于2021年去世,继承程序启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平等分割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与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遗产,由于其不可分割的特性,法院考虑到赵慧放弃继承并将份额让渡给赵杰,以及赵杰占有较大份额且主张支付折价款的方式有利于房屋的使用,从而确定了房屋归赵杰所有,由其向赵涛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1.各方赡养主张与证据审查
-赵杰、赵慧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赵涛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然而,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相反,从庭审中各方陈述及赵涛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赵涛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赡养义务,如2014年开始与赵杰轮流照顾孙芳,其家人也在节假日进行照看等。
2.法院对赡养情况的认定与遗产分配
-法院基于证据审查,对赵杰、赵慧关于赵涛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的主张不予采信,确认三人应平均分配被继承人孙芳的遗产。这体现了在遗产分配中,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会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公正判断,避免一方仅凭口头主张而不合理地获取更多遗产份额。
(三)房屋权属与财产利益处理
1.房屋性质及共有人权益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芳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赵坤的工龄,且赵坤死亡后未进行继承。在此情况下,该房屋涉及赵坤的第100字左右的重复内容,避免影响阅读体验。财产利益,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处理方式,确保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继承程序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房屋价值评估与装修情况考虑
-诉讼中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确定了房屋的市场价值,为遗产分割提供了重要依据。赵涛提出其女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并支出约20万元,虽有此事实,但法院在最终的遗产分割中未明确体现对这一情况的单独考量,可能是基于装修与房屋整体价值的关联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遗产分配的综合平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判断。
(四)案件结果的合理性与启示
1.结果合理性分析
-从整体来看,法院的判决结果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又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如赵慧的份额让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未支持某一方不合理的多分主张,保证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具有合理性。
2.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对于继承人而言,在主张多分遗产时,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赡养行为的相关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以证明自己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同时,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应尊重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避免因不合理的诉求而增加诉讼成本和家庭矛盾。对于涉及房产等重要遗产的继承,要明确房屋的权属来源和财产利益构成,确保继承过程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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