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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一单位擅自处分查封财产

案例二执行终本后转移拆迁款

案例三恶意归并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四十年隐匿财产玩消失

案例五利用同名人员账户收款

案例六以他人名义登记、出借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

案例七有钱买彩票“无钱”还债务

案例八微信钱包有钱却拒不履行

案例一

单位擅自处分查封财产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机械电子公司支付某金融租赁公司租金及逾期利息78万余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确认,某金融租赁公司对某机械电子公司名下4台钻铣加工中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设备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在诉讼阶段已进行财产保全,新吴法院对上述4台钻铣加工中心进行现场查封。

执行阶段,新吴法院依据上述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送达某机械电子公司、张某,但均未履行。2024年7月至8月间,张某明知上述4台钻铣加工中心已被法院查封,仍以33万元的价格将4台设备出售给他人,且在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均已被冻结的情况下,通过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方式,将上述钱款予以转移,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出借他人,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新吴法院将某机械电子公司、张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吴法院审理认为,某机械电子公司、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单位犯罪,判处某机械电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单位和被执行人在明知有案件未履行完毕和公司名下4台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出售并转移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和出借给他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实践中,不少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拒执行为不会对单位造成影响。法院依法以拒执罪追究某机械电子公司和张某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也提醒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要及时履行相关判项。

案例来源:新吴法院

案例二

执行终本后转移拆迁款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5月23日和2021年5月13日,罗某某、胡某、邹某某等人诉陆某某三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判决、调解:陆某某应归还罗某某、胡某、邹某某共30万余元。因陆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罗某某、胡某、邹某某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因陆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法院依法终结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陆某某名下位于江阴市某街道的房屋拆迁,其将拆迁款24万余元汇入与其共同居住的苏某某银行账户,再由苏某某分别转给二人非婚生子女,致使三案执行不能。江阴法院将陆某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江阴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应尽义务。虽然陆某某所涉案件被裁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履行义务并未被免除,其将领取到的拆迁款转移给他人以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法院依法以拒执罪追究陆某某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对企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

案例来源:江阴法院

案例三

恶意归并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法院)判决:包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某机械公司支付价款279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包某某未履行义务,某机械公司向惠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惠山法院向包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年1月至10月间,包某某拒接惠山法院工作人员电话、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将转让店铺所得16万元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还在离婚时将继承所得拆迁补偿款180余万元及拆迁补偿定价430余万元的房产均故意归并为前妻所有,致使前述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包某某向某机械公司支付17万余元。惠山法院将包某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惠山法经审理认为,包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明知有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既不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又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后在离婚时故意将继承所得的财产均归并给前妻所有,其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性质恶劣,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对被执行人包某某依法惩处,保护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惠山法院

案例四

十年隐匿财产玩消失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8日,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塘法院)判决:施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借款本金43万元及相应利息。后王某某获得清偿6.8万余元,余款施某某未予支付。经王某某申请,北塘法院和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北塘等三城区法院合并成立,以下简称梁溪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日、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

2019年3月至2024年1月间,施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从某服饰公司领取工资32.7万余元,并通过取现或者转入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方式将钱款支出。在梁溪法院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后,施某某仍于2024年3月至8月间,使用其妹妹名下银行账户领取工资3.3万余元。梁溪法院将施某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梁溪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其近亲属代为偿还王某某10万元,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明知负有履行义务,且法院已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仍然采取前往外地躲藏、将工资实时转移、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方式规避执行,致使判决长达近十年无法执行。法院依法以拒执罪追究施某某刑事责任,并促使其近亲属代为履行了部分债务,彰显了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来源:梁溪 法院

案例五

利用同名人员账户收款

【基本案情】

018年9月1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区法院)判决:陆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柳某某、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7万余元及利息,向柳某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

执行阶段,新吴区法院向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均未履行。2019年4月至2024年5月间,陆某使用与其同名人员的银行卡领取工资收入,隐匿、转移个人财产,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新吴法院将陆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陆某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且在执行过程中,已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仍故意通过同名人员的银行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义务,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陆某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

案例来源:新吴法院

案例六

以他人名义登记、出借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判决:殷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潘某货款1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012年9月17日,潘某向滨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滨湖法院向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殷某某作出书面承诺,待其和父亲名下老房拆迁并收到拆迁款后偿还潘某全部款项,其父亲亦承诺以该房屋拆迁款作为担保,潘某表示同意,后案件终结。2022年9月,殷某某收到 323万余元拆迁款后,于次日分别转账 215 万元、100 万元给姐姐、表哥,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滨湖法院将殷某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案发后殷某某向潘某偿还了18.5 万元,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应当兑现承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本案中,殷某某反而利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将财产转移至亲友名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权益遭受损失。法院依法以拒执罪追究殷某某刑事责任,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

案例来源:滨湖法院

案例七

有钱买彩票“无钱”还债务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判决:汤某、徐某甲、江苏某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乙600余万元及利息。后因汤某、徐某甲、江苏某炉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徐某乙于2021年4月26日向宜兴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宜兴法院向汤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3年9月13日,汤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经调查发现,判决生效后至2024年3月,汤某通过微信购买彩票16万余元,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24年3月20日,汤某因本案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宜兴法院将汤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汤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负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汤某在明知自身有巨额债务尚未偿还,且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反而肆意挥霍钱款购买彩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来源:宜兴法院

案例八

微信钱包有钱却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

2023 年5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邵某返还借款本金218万余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后因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邵某向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锡山法院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24 年4月4日,因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锡山法院决定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执行人员在张某某微信内发现有余额49000余元,其表示会将上述款项交付法院,但在拘留执行完毕后,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生活开支。锡山法院将张某某涉嫌犯拒执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锡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已经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期间被执行人员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拖延时间,其故意虚假承诺并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来源:锡山法院

来源:无锡中院执行局、刑一庭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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