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朋友圈连续三天向原告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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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顾某(化姓)认为韦某(化姓)破坏其婚姻,导致自己离婚,于是驱车来到韦某居住的小区门口及小区周边道路拉横幅、喊喇叭侮辱韦某。顾某被民警查获后,受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横幅及喇叭被依法收缴。韦某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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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顾某在韦某居住小区附近通过拉横幅、播放扩音喇叭、张贴照片等方式侮辱韦某,此行为侵害了韦某的名誉权,给韦某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结合被告的具体行为、侵权过程及所造成的影响,法院判决顾某支付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发布向韦某赔礼道歉的内容。

法官说法

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质或诽谤性质的言论,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损害的后果,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言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若双方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来解决,要理性发声,切勿肆意泄愤。

法条链接

什么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什么行为构成侮辱、诽谤

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

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

侵犯他人名誉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南漳法院魏荣

审核:王洪

终审:周俊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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