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田某某在沿河自治县官舟镇无故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受伤住院5天。张某出院后找田某某父亲赔偿,其父亲拒绝赔偿,双方矛盾升级。6月3日,张某诉至沿河法院官舟法庭。
基本案件
经官舟法庭送达应诉材料后,田某某父亲向法庭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和多份关于田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住院病历,表示因田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只愿意支付医疗费,其余费用不同意支付。
由于该案情责任较为明晰,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多次前往田某某家中做其父亲的思想工作。田某某父亲表示很无奈,称已经尽量不让田某某出门了。而张某则认为田某某父亲作为监护人,必须为其儿子打人的行为负责。
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下,田某某父亲认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兑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承诺今后会加大对田某某的监护力度。至此双方签字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精神病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为保障受害人权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始终牢记监护职责,加强看护和治疗,做好情感抚慰疏导,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期,避免让其独自外出,以免发生伤人案件。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则要依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