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的涂改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日期写错了,直接涂改为正确的日期;另一种就是违背立遗嘱人意愿或当时的真实情况,把原来真实的日期涂改为另一个日期。
《民法典》第1143条第3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篡改”不同于“涂改”,根据汉典收录的词义,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可见第一种情况不应认定为篡改,理论上应不受影响,只有第二种情形的篡改才应该考虑遗嘱的效力问题。
不过当实际纠纷发生时,情况往往就变复杂。遗嘱人已过世无法核实,究竟是正常修改还是篡改,需要法院根据各方的证据情况,综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被改的日期对遗嘱实际影响来综合判定。
应认定为无效
如果涂改了日期,对遗嘱的采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特别是持有遗嘱的继承人因此变有利的,如果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涂改系遗嘱人自行修改或根据其意思修改的话,则应当认定为篡改,遗嘱无效。此时推定持有遗嘱的继承人有篡改动机也符合日常经验法则。
有一点值得注意,虽然改的只是日期,根据民法典前述规定似乎应该只是“日期无效”,但《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先立的遗嘱篡改日期变成后立遗嘱的,则应当认为遗嘱整体无效为宜,否则“日期无效”但内容要不要认可无法理清。
仍认定为有效
反过来,如果涂改了日期,实际上对遗嘱的采纳不造成影响的,应倾向于认定遗嘱有效。因为,此时难以说持有遗嘱的继承人有篡改的动机,认定有效通常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下面讲一个案例:
史某1持有一份被继承人于2015年5月23日立的遗嘱,史某2则持有一份2018年11月12日立的遗嘱,但该遗嘱的月份有明显更改的痕迹。两份遗嘱都涉及相同财产的分配,其中2018年的遗嘱声称此前所立遗嘱作废。史某1以被继承人立第二份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有异议(为此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遗嘱日期被涂改为由主张第二份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二份遗嘱的“月份”虽有更改的痕迹,但并不影响该遗嘱内容。史某1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够否认被继承人在2018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认定第二份遗嘱有效。(来源于中国裁定文书网,案号:(2020)黑民申2156号)
案例中涂改的月份,无论涂改前后是什么样子,2018年的记载是清楚的,证人证言无法否认遗嘱真实性的话,就可以认定是2015年之后确有第二份遗嘱(假如是前遗嘱要篡改为后遗嘱,那应该是连年份一起篡改,或者说遗嘱整个就是伪造的)。可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后,实际上只要有涂改就容易有争议,产生不确定的诉讼风险,所以无论自书还是代书遗嘱,最好就不要有涂改,错了就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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