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办贷款吗?”
“你要装修吗?”
“你下载某APP就可以获得优惠噢……”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话、互联网、各类APP等在为大家提供便捷的同时,也日益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高发点。部分APP的拉新福利与通讯行业从业者获取客户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让不法分子想到了“赚钱”的新路子。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接群众举报,通江县公安局发现宋某华通过网络联系左某成、黄某等人在通江、达州、重庆等地乡镇街道摆摊以送纸巾等礼物为诱饵,骗取老年人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QQ、京东等账号出售牟利,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遍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近百万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雷霆出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零容忍
通江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全链条打击犯罪,抓获“地推”人员20人,“网推”人员2人,买家3人;依法批准逮捕7人,追捕1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确保案件侦查方向正确、证据收集全面;与法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凝聚打击共识,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移送审查起诉后仅45天提起公诉。同时,就相对不起诉人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书》2份。通过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强大合力,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打防结合”,捍卫群众“掌上”信息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多措并举提升人民群众反诈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常态化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开展反诈宣讲5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50余人次,教会广大群众识别犯罪手段、打破认知局限、知晓监督举报渠道,着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织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
下一步计划
通江县检察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打防结合,预防为先”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案件的发生,持续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群众“掌上”个人信息的安全屏障,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做深做实“检察为民”。
检察官温馨提醒
保护个人信息,从我做起
- 不随意填写、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
- 不在不可信的网站或APP上输入个人信息;
- 定期更换密码并设置复杂密码;
- 谨慎使用公共网络和共享设备;
- 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通江检察
巴中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24年第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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