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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律师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鉴定申请
第二步,确认鉴定范围
第三步,鉴别鉴定材料
第四步,确定鉴定原则
第五步,参与现场踏勘
第六步,核对初稿
第七步,对鉴定异议的处理
第七步,对鉴定异议的处理
在核对鉴定初稿后,若我方意见不被鉴定机构采纳,要争取鉴定机构对我方有异议的部分单列。如果鉴定机构不同意计算、单列争议项,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在鉴定机构单列争议项后,法院对于争议项还有一个再次进行判断认定的过程,作为承办律师有再次争取的空间。作为承办律师需结合造价、法律知识,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向法官解释说明争议项应当被采纳的理由,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2013年3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XX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XX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建设施工。该项目已于2015年9月竣工验收,但因双方对本项目工程量、价均有争议,承包人于2018年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4229万元。发包人提起反诉,反诉主张合同无效并主张按2227万元结算。双方结算差距巨大。在本案进入鉴定程序后,我们接受了承包人的委托。最终本案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1年11月审结,法院认定该案工程结算价约5337万。
本案在4年诉讼期间经过了两次工程造价鉴定、引入了专家辅助人。我方作为承包人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全过程跟进工程造价鉴定以及补充鉴定。鉴定开始前双方差距2000多万,历经两次造价鉴定后,双方对鉴定结论有1030余万的争议,发包人对该部分不同意计入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应当计入。
对这部分争议,我们要求鉴定机构单列,包括:合同外的管养费207万元、场地平整费用35.9万元、整理绿化用地34万元、清运石块7.69万元、2017年10月19日签订图纸土方回填量129万元、2015年1月-8月签证的土方回填工程量131万元、争议苗木486万元,也就是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是否应当计入1030万元争议项须由法院裁决确认。由于篇幅所限,以下仅讲讲其中的三项。
一、关于绿化地上垃圾清运和整理绿化用地价款。
开发商认为办理签证确认了绿化地上垃圾清运,不应该再计算整理绿化用地价款。我方提出两项均应计算。我们从整理绿化用地定额含义、招标文件项目特征描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描述出发,经过对比后指出整理绿化用地的范围应当包含松土、捡石、肥土、平整等工序,两者并非包含关系,我们与鉴定机构多次沟通,鉴定机构均不采纳我方观点。我方坚持列为争议项,由法院裁判,鉴定机构最终同意列入争议项。最终法庭采纳我方观点,两项均应计算而且整理绿化用地面积参照草坪面积计算。
二、关于回填土方。
开发商认为签证确认回填土方厚40厘米131万,则不应该计算图纸土方量,两者系包含关系。我方认为签证量和图纸量均应计算,我方从签证含义、图纸量的含义入手,结合现场山地贫瘠的种植条件、现场种植树木高达10几米等客观事实,认为不可能仅回填40厘米,法庭最终认可我方观点,按照签证+图纸计算。
三、关于场地平整费、合同外苗木管养费。
在第一次造价鉴定出具最终鉴定意见过程中,我们提出还应该计算“场地平整费用”和“合同外苗木管养费用”两项费用。但第一家鉴定机构认为不应计入,也不同意单列为争议项。通过我方向法庭解释后法庭同意另行委托第二家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观点,将合同外的管养费207万元、场地平整费用35.9万元计算给了承包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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