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是出于Z由意志,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的胁迫或欺诈。本案丈夫伪造妻子签名借款,被认定为妻子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
以案释法479 伪造妻子签名借款案
合意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是出于Z由意志,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的胁迫或欺诈。本案丈夫伪造妻子签名借款,被认定为妻子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
一.案情简介
李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提交了与妻子梁某一起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李某收到借款后,3天内转空。以后每月的利息也还还停停,借款到期干脆不还。银行将李某和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还贷。
梁某认为,她对李某在外借款的情况毫不知情,《共同还款承诺书》上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自己与李某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济早就相互自立,而且早已经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应承担共同债务。
法庭审理后认为,经过笔迹鉴定,《共同还款承诺书》上梁某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写,因此难以证明被告梁某对涉案借款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结合李某的借款使用情况看,3天之内都分别转账给了不同的案外人,再结合二人的相关生活经历,难以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应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二.案件的警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条,是民法典中确立的,原婚姻法中是没有对应内容的。新法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1.夫妻双方都签了名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欠债,但另一方事后认同的,为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为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本案原告认为,借款合同是李某夫妻都签了名的,因此是共同债务,梁某应该共同偿还。但问题出在这个签名是假的,被法庭认定为梁某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合意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是出于Z由意志,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的胁迫或欺诈。此外,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也是共同债务认定的并存标准,本案法庭并不认定该笔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
有一种情况例外,夫妻的一方虽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当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应视为共同债务。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有证据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的,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3.夫妻的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f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