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江(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全球传播研究院研究员,本刊学术顾问)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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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本文进而倡导构建以人本主义为价值基石的数字新闻规范理论,使之有效地调和技术创新与人类主体性之间富含张力的关系,并捍卫人类行动者对新闻实践终极价值的裁决权。

一、引言:想象数字新闻规范

数字新闻生态具有开放性和离散性的结构,这导致了新闻行动者种类和数量的急速增长,尤其是各种非人类行动者的崛起。[1]上述状况在极大丰富了新闻业态与文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生产主体异质、信息模态驳杂、流通机制多元等问题,以及与这些问题相伴而生的价值失调和文化失控。新闻实践在数字化进程中催生的黑箱效应、信息失序和舆论极化等失范现象已引发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过去那种面向新闻专业精英、以文化权威为内核的新闻规范体系也逐渐失灵。[2]

尽管可被行动者广泛接受和践行的数字新闻规范体系尚未形成,但基于我们对数字新闻生态结构特征和演化规律的理解,可知这种仍在理论构想阶段的规范体系应当具有更强的兼容性。一方面,数字新闻规范须构建在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和约束力的道德标准之上,这种道德标准不仅关乎人与新闻的关系,也关乎人与技术、人与新闻生态,以及人与整个媒介文化系统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行动伦理而非专业伦理。另一方面,我们对数字新闻规范的探讨还应紧扣行业需求,在延续、发展和革新传统新闻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旨在约束机器逻辑、强化人类主体性、营造人本主义信息环境的评价体系。这两方面的工作互为依托、缺一不可:前者是我们想象数字新闻规范的道德原则,而后者则是我们展开制度建设的主要路径。

二、新闻规范及其数字转型

新闻规范是人类新闻实践的重要约束机制,是新闻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新闻学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新闻规范通常体现为一系列价值观念和操作准则的混合体,被新闻从业者、公众和新闻规制部门用以评估新闻实践在道义上的合宜性。与法律不同,新闻规范并不具备物理意义上的强制性,它更多是作为一种“共同文化”来发挥效力。在前数字时代,选择新闻职业就意味着必须接受通行的新闻规范,包括约定俗成的专业法则(如客观性)、主流新闻机构普遍奉行的报道守则(如有关匿名信源使用的规定),以及旨在约束新闻从业者的一般性伦理标准(如对新闻真实性的强调)。违背新闻规范基本原则的从业者通常无法继续其职业生涯,而新闻业就利用这一“文化准入机制”来维系自身的机构合法性。

数字技术革命的发生和发展导致了传统新闻规范体系的失效。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新闻实践的非职业化。[3]在数字时代,尽管传统新闻机构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生态性角色,但“新闻”本身的内涵却有了根本性转变——在“万众参与”的局面下,新闻已经从一种标准化、封闭式的信息产品,转变为极具流动性和开放性的“公共信息关系”。新闻的实践可以发生于任何建立了连接的行动者之间,其形式和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述连接的情感性而非专业性。[4]新闻的基本观念也变得比过去更具介入色彩,被网络结构所充分激活和动员的“情感公众”令一种具有鲜明意图性的文化在数字新闻生态下逐渐形成——这种文化与传统新闻规范审慎、疏离的专业文化截然相反,它在最大程度上鼓励旨在干预社会现实的行动。于是,过去那种建基于职业认同和道德自律的新闻规范体系便逐渐失去了约束力,即使是拥有悠久历史的严肃媒体也不得不调整其生产策略和叙事语态,以适应这种情感激越的新文化。

传统新闻规范体系失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工智能的崛起及其带来的自动化新闻生产的盛行。活跃于数字新闻生态的推荐算法、社交机器人和大语言模型并非辅助新闻生产的工具性存在,而是遵循自洽的机器逻辑、拥有与人类语言机能高度相似内容创衍机制、能够以人类难以企及的效率生成信息和意象的强势行动者。[5]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建基于人类社会文明标尺和道德理想的新闻规范毫无意义,其行动的依据是对数据的生成和管理、对关系的计算与创建,以及由科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设立的流量经济法则。整个新闻业态也因人工智能的强势介入而发生分裂:认同经典新闻规范理念的媒体机构与职业新闻人仍在坚持品质至上的守则,在数字新闻生态下勉力延续着传统新闻业的价值追求;而越来越多的初创新闻网站、新闻人工智能公司和信息类“自媒体”则笃信技术解决主义,在不断追求新闻生产与流通效能的同时,却将虚假信息的泛滥、舆论结构极化、民粹主义盛行视为技术创新的自然结果。

因此,我们对数字新闻规范体系的构建必须要同时兼顾两个价值目标:第一,超越传统专业主义框架,建立旨在约束多元化、异质性、非职业新闻实践的行动伦理;第二,面向人工智能技术引领的自动化新闻亚生态,延续并更新传统意义上以品质(quality)为核心的新闻评价体系,不断以人本主义价值观制约机器逻辑的蔓延。

三、面向异质性新闻实践的行动伦理

数字技术对新闻受众能动性的激活,让新闻实践成为一个充满喧哗与骚动的异质性行动体系。人类行动者依其种类、属性、惯习和意图而呈现出十分多元的行动逻辑。但总体而言,数字新闻生态下的人类新闻行动还是体现出了一些共性。第一,尽管路径不一而足、目标不尽相同,但几乎所有的新闻行动都呈现出以自我的个体需求为基本取向的特征。换言之,对于绝大多数非专业的数字媒体用户来说,参与新闻讨论、推动新闻议程、投身新闻行动的认识论基础是相信普通人有权利、有能力作为新闻实践主体来满足自己在认知、情感和意识形态上的需求。因此,与传统专业新闻实践相比,数字新闻行动天然包孕着更鲜明的个体解放诉求。第二,无论何种新闻行动者,都必须通过与其他行动者建立联合——也即出于共同目标而形成的临时性聚合与协作关系——来完成行动。这也就决定了作为数字新闻生态基本构成单元的“关系”,在本质上其实是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新闻社群,新闻行动者在寻求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也必须遵循特定的社区关系法则来维系自身作为行动者的合法性。人类数字新闻行动的这两种共性,决定了未来的新闻行动伦理必须包含的两个维度:利他主义与合作主义。

利他主义在经典伦理学中主要被视为一种美德伦理,意指对他人需求的无功利关怀,以及为他人福祉设想的德行准则。传统新闻伦理并不过分强调利他主义,这是因为奉行客观主义的经典新闻专业理念主张新闻实践主体应与其“对象”——包括新闻事件、新闻当事人和新闻受众——保持疏离关系以追求公正。但在数字新闻生态下,由于个体需求成为新闻行动的基础动力,因此对利他主义美德的强调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一原则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演化为一系列道德话语和制度设计,以制衡包孕在个体需求中的利己主义倾向。构建利他主义的行动伦理,关键在于倡导共情,也即主张新闻行动者有意识地将个人的情感经验与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物种普遍性的情感结构联系起来。[6]基于共情的新闻行动,尽管仍然服膺个人化的“需求—满足”模式,却能够为目标和价值的协商预留文化空间,从而让数字新闻生态于总体上仍是一个公共领域。过去十余年间在欧洲和中国兴起的建设性新闻实践就体现了利他主义伦理可能给新闻生态带来的积极影响:新闻行动者充分调动自己的能动性,借助前沿技术和创新生产机制,推动新闻议程朝向实质性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向发展,从而使新闻超越“记录与档案”,成为社会进步的鲜活动力。由此可见,受利他主义伦理准则引导的个体新闻行动者能够将个体情感“积极化”,从而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塑造新闻业的权威性。[7]

而合作主义的本质则是一种旨在约束个人主义的民主行动准则,这一准则认为自我、人格和社会认同在相当程度上是社群建构的产物,因此正义的行动一定朝着有利于维护良性的群己关系、有助于强化社群凝聚力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合作主义却不主张以社群目标压制个人意志,对于社群在发展的过程中向压迫性结构演化的趋势保持批判,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于维系个人权利和社群责任之间的协调平衡。和利他主义一样,合作主义也是在尊重数字新闻实践的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新闻公共性创造生长土壤的伦理准则。行动者只有接受自己在数字新闻生态下无法独自从事有意义的新闻活动的现实,才能有意识地让自己成为新闻社群的有机成员,并与其他与自己有共同(哪怕是临时性)目标的行动者建立互惠性、公益性的协作关系,推动新闻生态的良性发展。合作主义的行动伦理在以协同生产为主要方案的众包新闻实践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众包项目的参与者将协作共创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建立了一种共享性、介入性和公共性的新闻文化,有力地延续了新闻在消减差异、促进共识方面的实践价值。[8]

包含利他主义与合作主义两个核心维度的数字新闻行动伦理,在本质上仍是从人性向善的价值理想出发,对数字新闻生态可能诱发的道德失范问题的校正。与传统新闻伦理相比,数字新闻伦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将约束的对象从一个精英化的专业社群,放大到日常的、普通的、异质的人本身。这也在规范理论层面明确数字新闻实践的历史使命:在尊重个体能动性的前提下,构建进步性和建设性的行动网络,维系新闻的民主和公共性角色。

四、以品质为核心的新闻评价体系

除预先被内化并直接用于指导实践的行动伦理外,数字新闻生态还应构建一套具有相当程度普适性的评价体系,其宗旨在于对既成事实的新闻行动做出价值层面的评判。

在传统媒体时代,新闻评价体系有着复杂的构成,通常包括国家和政府的新闻法律法规、学院和专业协会的新闻评议制度、新闻业内普遍认可的新闻价值准则,以及学术性与文化性的新闻批评实践。这些由不同的评价主体实施的新闻评价活动尽管有着极为多元的具体目标,却于总体上奉行一个共同的宗旨,那就是塑造一个负责任的新闻业。然而随着新闻业数字化进程的深化,尤其是人工智能作为活跃行动者对新闻生态的介入,算法和平台成为支配新闻实践的宰制性架构。算法决定了哪些事件和行动能被赋予可见性并获得流通所需的必要资源,而平台则成为一切新闻实践得以发生的基本场景和必须服膺的一般规则体系。更令人忧虑的是,人工智能主导的自动化生产机制正在以我们难以预想的速度壮大、成熟,已经在多个生产部门逐步替代人类劳动,进一步削弱了人类价值判断在新闻实践领域的适用性。

正是在上述语境下,传统的新闻社会责任论逐渐被边缘化。由于平台和算法构筑的信息茧房效应,新闻日益成为一种个体情感行动和私人信息体验;而面对比人类行动者更加活跃更加强势的新闻人工智能,传统意义上的新闻评价主体甚至无法清晰地界定“新闻业”的边界在哪里。在科技资本主义制造的技术乌托邦神话里,数据经济俨然是全部新闻行动意图和效果的统一结算体系,“10万+”成为几乎每个新闻行动者——包括主流媒体记者——梦寐以求的象征资源。[9]长久以来被新闻业奉为圭臬的“内容为王”法则逐渐被“连接为王”取代,这不仅因为大众不再敬畏严肃内容,更源于在数字新闻生态下致力于生产严肃内容已在经济意义上不可持续。老牌新闻机构举步维艰,多须通过不同程度的“内容贬损”来吸引高度碎片化的注意力。由是,可见的“数字新闻评价体系”便形成了高度单一和功利的标准,我们大致可以将内涵归纳为“流量至上主义”——流量不仅被视作新闻流通效果的证明,也被奉为最核心的新闻价值评判依据。

因应上述状况,我们对于数字新闻评价的理论化构想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在全面认识、准确把握数字新闻生态的结构特征和演化规律的基础上,重建以品质为中心的新闻评价体系。品质对于新闻来说之所以至关重要,不仅因其关乎新闻的严肃性和公共性,更因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判断。大语言模型和算法无法评判品质,而只能基于计算程序裁定新闻的“可流通性”和“可关联性”。对新闻品质的把握和评估,是包括认知、审美、道德、历史感和目的论在内的复杂人类机能与新闻生态深度互动的结果,它或许能够体现为一些可量化的指标,但其最核心的部分则是不可言说的人类经验在新闻世界的投射。因此,以品质至上主义取代流量至上主义作为最基础的数字新闻评价标准,就是对人本主义作为新闻实践永恒价值基石的确信,也是制衡机器逻辑制造的种种新闻异化趋势最有力的手段。

建立以品质为中心的新闻评价体系需要细致和周密的制度设计。第一,应当形成针对平台和算法的有效治理机制,从虚假新闻传播、数据隐私泄露、知识产权侵犯等不同维度立法以约束数字新闻生态对效能和自动化的迷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为优质新闻内容的生产和流通创造土壤。第二,主流新闻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历史中积累的品牌优势和知识权威,在积极自建平台的同时,为解释性新闻、调查性新闻、大型协同报道项目、数据新闻深度报道等长于严肃性和社会责任的内容产品投入更多智识和推广资源,以此来不断拓展高品质内容在数字新闻生态下的生存空间。第三,新闻学院的人才培养和知识界的新闻批评活动也应“重新”将重心转移到对品质的关注上,这不仅意味着在观念上积极鼓励高品质新闻的生产,也意味着在行动中持之以恒地用人本主义价值观对数字新闻生态进行系统性校准。

五、结语:人本主义的历史价值

人本主义的认识论内核是捍卫人类对于文明演化进程的主导权。以人本主义为基石,数字新闻规范理论能够有效地调和技术创新与人类主体性之间富含张力的关系,维系新闻实践在社会变迁中的建设性和进步性角色,坚守新闻业作为文化公共性和信息民主载体的历史使命。

技术的进化迅猛且激越,而人性本身却是深微而复杂的,这就要求新闻规范理论的发展保持极高的话语弹性:一方面,无论行动伦理还是评价体系,都须充分尊重数字新闻生态既存的结构和规律,顺应实践演化的基本逻辑,避免掉入简单二元论的窠臼;另一方面,新闻学理论则应在新闻实践的完整体系维度注入人类主体性和道德要素,追求有制衡且负责任的人机共生关系,锚定人类行动者对新闻实践终极价值的裁决权。唯此,数字新闻学才能真正实现实然和应然的统一。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新闻学理论、方法与实践研究”(批准号:20&ZD318)成果】

参考文献:

[1]常江,刘松吟.后人类新闻:内涵、认识论与能动现实主义[J].当代传播,2024(05):11-16.

[2]李艳红.专业何以正当化:再论新闻权威概念[J].新闻界,2024(03):28-37.

[3]彭兰.数字时代新闻生态的“破壁”与重构[J].现代出版,2021(03):17-25.

[4]田浩.重估“情感公众”:用户行动与数字新闻研究的链路拓展[J].新闻界,2024(07):13-21.

[5]常江.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行动者:人机比较与未来生态[J].新闻与写作,2024(10):36-45.

[6]何天平.数字新闻叙事的结构、话语和文化研究[J].新闻大学,2023(06):28-38+119.

[7]白红义,张恬.作为“创新”的建设性新闻:一个新兴议题的缘起与建构[J].中国出版,2020(8):3-8.

[8]杨奇光.从参与到众包:数字新闻业的开放生产机制与理念衍替[J].新闻界,2023(12):4-12.

[9]白红义,曹莹.作为符号资源的10万+:中国新闻从业者的“流量想象”[J].新闻与写作,2024(03):5-16.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常江.数字新闻规范:行动伦理与评价体系[J].青年记者,2024(11):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