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整治群众身边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
深入开展严厉打击
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
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通报3起典型案例
01
射洪某老年服务中心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原料
加工食品案
2024年6月29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老年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在厨房操作间调料架上发现嫩肉粉现场称重剩余230克、苹果醋现场称重剩余250ml;在厨房操作间冷标识“成品”藏柜发现大雁脯(酱卤肉制品)2袋,(其中一袋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约0.76㎏)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养老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处罚款12000元(罚没款合计12052元)的行政处罚。
【编者语】老年服务中心是老年群众生活饮食的重要服务保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而该养老服务中心在食材把关、加工过程控制等重点环节没有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出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问题。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消除,切实把严守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2
射洪市某食品经营部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7月9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射洪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销售的8袋精制鸭边腿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日,保质期为-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2袋骨肉相连(鸡软)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3袋单冻马面鱼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与有效期合格产品混放在一起,未标注过期、临期产品存放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产品购进票据、供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制鸭边腿8件、(鸡软)骨肉相连2袋、单冻马面鱼3袋;3.罚款1220元。
【编者语】部分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薄弱,食品进货查验及自查管理制度未落实,易导致经营场所出现过期变质食品问题发生。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关注产品有无变质胀包、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问题,发现问题应通过12315热线等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03
射洪某食品摊贩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4年10月23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等部门对农贸市场肉类摊贩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周某某、税某某共同经营的食品摊位所经营的鲜猪肉(猪酮体)未见动物检疫验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无法出示该猪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鲜猪肉39.80kg;2.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3.罚款1000元;罚款合计2900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
【编者语】个别肉类摊贩因产品量少、流动性大等特点,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薄弱,购进肉类产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从而出现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对肉类产品的屠宰端和销售端进行联合现场信息核对,并在公安的联动配合下,现场有效固定了违法证据,为办理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的违法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也有效震慑了肉类摊贩经营行业。
来源: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 玮
责编:陈 曦
编审:唐祥丽
终审: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