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香农资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农(肥料)罚〔2024〕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石门县*香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26MA4LGB****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氨基酸聚合肥产品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依法应当取得肥料登记证,但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当事人以1900元/吨的价格采购氨基酸聚合肥7吨(175袋,40kg/袋),并以100元/袋的标价在本地销售,其货值金额为17500.00元。当事人以100元/袋的标价销售96袋氨基酸聚合肥给本地百姓,获违法所得共9600.00元(96袋×100.00元/袋)。
处罚依据: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按违法所得1.5倍处罚款14400.00元(9600.00元×1.5);
3、没收违法所得9600.00元;
罚没款共计24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4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6
处罚有效期:2024/12/11
公示截止期:2027/11/07
处罚机关: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726745935070D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湖南常德)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