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正义得到伸张的一天,三名男子因强奸未成年人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此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今天我们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法律如何担当“金钟罩铁布衫”的角色为未成年提供坚实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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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里说,强奸罪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这种情况要判3到10年有期徒刑。要是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算是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在这个案子里,受害人之一被侵害的时候才12岁。这种情况下,不管幼女是不是自愿的,都算强奸罪。不过这里有个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得明知对方不满14岁。早在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就规定了“明知”的标准。就是说,如果知道或者按常理应该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还对她实施奸淫之类的性侵害行为,就认定这个人是“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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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包括:负有特殊职责者多次实施;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非法拘禁或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等胁迫被害人;长期实施;奸淫精神发育迟滞者致其怀孕;拍隐私影像资料胁迫或致其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恶劣情形。本案中,郭某就是利用自身作为老师的照护职责进行多次性侵、尚某以偷拍隐私视频长期要挟受害人、公某多次强奸、轮奸幼女造成被害人精神抑郁,三人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危害极大,应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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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强奸罪中有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规定,并不仅限于在被害人身上发生,也可以发生在被害人的亲属等人身上。比如,最高法参考案例中,2007年周某强奸案中,同样是身为教师的周某利用师生关系,以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对仅11岁的万某进行长达两年七个月的侵犯,导致被害人父母精神失常后服农药自杀,所以法院认为周某的犯罪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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