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赔偿1.75亿,前后历经七个诉讼程序,虽然结案多年,却依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大典型。

案件起源于一起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某镇一合法经营了近十年的仓储公司厂房突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先后收到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最终该案以被告镇政府无法拿出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证据赔偿1.75亿结案。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3.9万件,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4.6万件,居高不下的案件量也预示着行政诉讼业务将成为律师开拓案源的选项之一。

那么,做好行政案件的关键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站在律师角度,学会依循法院审查的标准,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成为代理案件的关键。

本期大法官系列课,我们就有幸邀请到著名法学家江必新教授,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审查进行讲解。

作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体系建设和改革的重要推动者,江必新教授不但对审判标准有清晰的了解,更对立法背后的原意——审查哪些行政行为、如何审查有独到见解。

课程中,江必新教授将从权限、事实、程序、法律适用、裁量权五大维度,教大家把握司法审查的关键。

11月13日晚19:00

著名法学家江必新教授亲授

打行政诉讼案,这门课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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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指导性案例全部合集

本期课程将

重点解决以下4大难点↓↓↓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如何证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适用错误法律条款?

法院如何评估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合理性?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如何有效揭示行政行为的违法点?

一、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活动。

而审查主要围绕以下五个维度:

1.权限审查: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事实审查: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程序审查: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程序。

4.法律适用审查: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裁量权审查: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进行审查,确保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以前述1.75亿天价赔偿案为例,虽然镇政府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及示意图,以证明被告发现案涉区域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但因该证据缺失真实性(笔录上没有被告盖章,是否系被告做出无法核实)和合法性(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没有盖章)而不予认可。

显然,对律师而言,除了了解法院审查的维度,还要了解每个维度的内容和标准,本期课程,江必新教授就会对查什么、怎么查、法院怎么判进行深度阐述。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区别在哪儿?

事实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调整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修改意见,但立法机关最后没有采纳。

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江必新教授曾表示:合法性审查的本质意义,并非仅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而是仅在行政行为达到违法程度之时,人民法院才能对其有所作为,如判决确认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改变行政行为。

实践中,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究竟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以及如何审查,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指的是行政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其实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的显性文字规定,还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

那么,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界限在哪儿?又该如何界定合法性?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争议难点部分,也是本期授课的重点,江必新教授会站在律师角度帮助大家理清法院审判中的模糊部分,以明晰裁判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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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权限审查

(一)权限审查的可得性及意义

(二)权限审查的内容

(三)权限审查的结果及其裁判

二、事实审查

(一)事实审查的可得性及意义

(二)事实审查的内容及其标准

(三)事实审查的结果及其裁判

三、程序审查

(一)程序审查的可得性及意义

(二)程序审查的内容及其标准

(三)程序审查的结果及其裁判

四、法律适用审查

(一)法律适用审查的可得性及意义

(二)法律适用审查的内容及其标准

(三)法律适用审查的结果及其裁判

五、裁量权审查

(一)裁量权审查的可得性及意义

(二)裁量权审查的内容及其标准

(三)裁量权审查的结果及其裁判

【课程收获】

01

了解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02

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对受案范围有清晰认知

03

切实提高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会抓主要矛盾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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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著名法学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

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课题

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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