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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网传湖南娄底市双峰县金开安置区,一7岁男孩掉入路边化粪池内身亡。

据男孩父母讲述,悲剧发生在11月3日傍晚5点30分左右。当时其9岁的大儿子带着7岁的小儿子在小区楼下玩耍,行走在马路边的人行道路时,小儿子突然掉入仅覆盖一层破损木板的化粪池,事发地距离其家的直线距离不到20米。

但等家属赶到时,孩子已经掉下去约有10分钟,捞上来时,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事后经测量,化粪池呈水壶状,上窄下宽,池口为63厘米的正方形,池深2.75米,水深1.95米,化粪池还未启用,池水为土褐色,距离马路路基0.9米,仅覆盖一层薄木板的情况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通常情况下,小区的公共设施多由物业进行管理,但是本案中,金开安置区是安置小区,没有物业,那么对于这起悲剧,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没有物业不代表没有责任方,具体的责任可能由以下几方承担:

首先,是化粪池的建造方。对于建造方来说,保障在建工程的安全是其法律义务,对于尚未施工完成的化粪池,施工方未摆放相应警告标志、拉开警戒线等,仅仅覆盖一层薄木板的防护,显然是不够的,应当担责。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即是说,业主是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公共设施具有维护和保障安全义务,该化粪池如非私人所有而为公有,则业主也应承担责任。若此时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则业委会应成为责任主体,若小区不存在业委会,则可能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管理,此事业主与居委会共同承担责任。

最后,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对孩子存在监管义务,需要考虑在本案中父母是否有疏忽之处,再决定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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