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某月,乘客在某网约车平台下单后,一辆有着传统出租车标识的车辆赶来接送,途中与小轿车相撞,致使乘客面部等多处骨折受伤。交警判定小轿车司机全责。
该车辆属于当地的出租车公司,公司购买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每人每座赔偿限额500000元,同时又特别约定“1.每人责任限额500000元,身故300000元,伤残150000元,意外医疗50000元。2.涉及医疗费用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100元,依照承保地医保用药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协商赔偿无果后,乘客将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平顶山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应直接赔付乘客,超出部分由出租车公司赔付。共赔付乘客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01
在网约车平台接单的传统出租车,乘客是与出租车公司还是网约车平台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案涉车辆有着喷涂、安装有出租汽车标识,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即巡游出租车。本案中,网约车平台实际是向出租车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务,应认定乘客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乘客遭受损害,应由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网约车平台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02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是否成立?
出租车公司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对乘客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乘客将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乘客赔偿保险金。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显示有绝对免赔额等内容,且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赔偿数额均为限额,但保险条款不显示有该部分内容。该特别约定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该特别约定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乘客,超出部分由出租车公司赔付。
03
为何不支持乘客的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乘客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固定收入,其并未提供其存在误工损失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误工损失的诉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来 源:平顶山中院
供 稿:梁振云、孔宪宇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